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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文物普查
鎖定
1956年2月,第一次全國考古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建議制定“文物普查保護管理辦法”。4月,國務院頒佈《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首次提出進行全國範圍內的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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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決定於2023年11月起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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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全國文物普查
- 外文名
- National Cultural Relics Census
- 第一次普查時間
- 1956年2月
全國文物普查普查背景
文物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開展文物普查是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佈、特徵、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開展文物普查,有利於帶動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範圍的確定、標誌説明、文物檔案、保護機構等基礎工作建設,提高文物保護管理的整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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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文物普查發展歷程
1956年2月,第一次全國考古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建議制定“文物普查保護管理辦法”。4月,國務院頒佈《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首次提出進行全國範圍內的文物普查。
1981年至1985年進行了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和文物複查。2007年至2011年,又進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與前兩次普查相比,第三次普查規模更大,涵蓋內容更豐富,普查技術更先進。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展開,全面摸清可移動文物家底,建立起全國可移動文物信息登錄平台和數據庫。
全國文物普查歷次普查
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
1956年4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在全國範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蹟開展了普查調查工作。全國報告文物古蹟7000多處。確立了全國文物普查的內容範圍,包括:重要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重要革命遺蹟、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碑碣等。
1958年,除西藏地區外,全國共公佈文物保護單位6726處。在此基礎上,1961年3月4日國務院公佈了第一批共180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61年制定頒佈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必須進行經常的文物調查工作”,正式將文物調查列為一項基本保護制度。
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
“二普”結束後共報告文物40多萬處,比“一普”的結果翻了幾十倍。在普查的基礎上,國務院公佈了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國文物地圖集》也運用了普查成果,有十餘個省份的文物點載入到該省地圖集分冊,不僅在地圖上標註了具體位置,還配備了詳細的説明和重要文物照片。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
2007年4月國務院下發《關於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到2012年,普查工作勝利結束。普查進一步廓清了全國不可移動文物的家底,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較第二次文物普查增幅超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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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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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新中國的“第一”·文化篇) .人民網[引用日期2023-10-27]
- 2. 國家文物局長:文物普查摸清文物大國真實家底 .央視網[引用日期2023-10-27]
- 3. 重磅!“十四五”期間最大規模文物保護行動即將開啓|移動 .新浪網[引用日期2023-10-27]
- 4. 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2023-10-27[引用日期2023-10-27]
- 5. 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家文物局[引用日期2023-10-31]
- 6. 國家文物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試點工作啓動 .中國網.2024-03-06[引用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