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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鎖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於1949年12月23日由政務院發佈 [7] 國務院分別於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進行共三次修訂,全文共7條。 [1-2]  [6] 
中文名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頒佈時間
1949年12月23日 [6] 
實施時間
1949年12月23日 [7] 
發佈單位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6] 
當前版本
2013年12月11日修訂 [6] 
時效性
有效 [6] 

目錄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文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8]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修訂信息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99年

1999年9月18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一次修訂。勞動節放假由1天調整為3天,國慶節由放假2天調整為3天。此外,對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3]  [5]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

2007年12月14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3號)第二次修訂。
將第二條修改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4]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

2013年12月11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4號)第三次修訂。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