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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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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全國安防標委會),是經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成立的全國性專業標準化技術工作組織(代號為CSBTS/TC100),成立於1987年,負責我國安全防範技術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並負責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報警系統技術委員會(IEC/TC79)的對口聯繫工作。
中文名
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簡    稱
全國安防標委會
成立時間
1987年
單位性質
國家機構

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會簡介

全國安防標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TC100秘書處設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是我國從事安全防範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的歷史悠久、規模最大的科研機構,也是我國目前安全防範產品開發、系統集成和工程應用、售後服務最具實力的研發、生產基地,具有雄厚的技術資源和很高的國際知名度。研究所十分重視標準化工作,一直是我國安全防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掛靠單位,承擔TC100秘書處的工作已達15年之久。
安防標委會的主要工作任務是:遵循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和方針政策,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科技局提出安全防範專業標準化工作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按照國家制、修訂標準的原則、方針,制定安全防範專業標準體系和標準制修訂規劃、計劃草案;按照國家和行業下達的本專業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組織制定國家標準草案和行業標準草案;對經批准、發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宣貫實施和定期複審、修訂。
根據工作需要,經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2000年TC100成立了實體防護設備分技術委員會(代號為CSBTS/TC100/SC1),秘書處設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為適應社會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化工作與國際接軌的需要,TC100加強與國際和國外報警系統專業標準化組織的聯繫,安防標委會秘書處代表中國IEC委員會(秘書處)多次出席IEC/TC79工作會議,並代表中國參與IEC/TC79起草的國際標準草案的審查和網上投票表決。TC100還與英、法、日、美、加拿大等國的標準化組織建立了業務聯繫。截止到2014年,TC100在全國範圍內已形成一支安全防範專業標準化技術的骨幹隊伍。
2003年7月,經國家標準委批准,TC100委員會進行換屆,召開了成立大會暨TC100四屆一次會議。TC100/SC1委員會也將進行換屆,第二屆TC100/SC1委員會成立大會即將召開。TC100第四屆委員會有委員48名,顧問3名,特聘專家15名及百餘名通訊委員。已完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60餘項,正在起草的標準50餘項。這些標準包括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實體防護、防爆安檢、社區安全防範、移動目標防盜、反劫、智能建築和智能小區的安防系統等。

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100第四屆委員會領導成員名單

主任委員:劉爍(公安部科技局副局長)
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劉希清 研究員(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副主任委員:靳秀鳳 高 工(公安部科技局)
副主任委員:陳朝武 研究員(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副主任委員:周左鷹 副所長(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副主任委員:謝 平 處 長(公安部三局八處)
副主任委員:繩曉明 處 長(公安部八局安檢處)
副主任委員:金 躍 副處長(公安部十七局)

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級別:全國
發文機關:安防標委會四屆一次會議
正 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安防標委會)是我國安全防範專業領域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和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三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委託,公安部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安防標委會。秘書處設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第二章工作任務
第四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科技局提出安全防範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五條 按照國家制、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制定安全防範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
第六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科技局批准的計劃,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及相關的科研工作。
第七條 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定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定期(3—5年)複審已發佈的安全防範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提出修訂、補充、廢止或繼續執行的意見.
第八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的委託,負責組織安全防範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本專業已頒佈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作出書面報告。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科技局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和對標準化工作先進個人、先進集體進行獎勵的建議。
第九條 統一歸口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TC79報警技術委員會的聯繫,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標準化活動,做好對口的技術業務工作。
第十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科技局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安防標委會可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委託,辦理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安防標委會的組成以生產、使用、科研、經銷、監督檢驗等方面的科技人員為主體,適當吸收教學人員、各級行政管理機構的科技管理人員參加。每屆委員會任期五年。安防標委會的組成方案,由公安部科技局提出,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安防標委會第四屆委員會由4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8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以上人選均由在職人員擔任。本屆委員會聘請在本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若干名擔任委員會的顧問或特聘專家。顧問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聘任,特聘專家由安防標委會批准、聘任。
第十五條 安防標委會委員,應由本專業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經驗的在職科技人員或管理人員擔任。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委員和顧問的產生由公安部科技局推薦,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聘任並頒發聘書。其中主任委員由公安部科技局領導擔任,秘書長由公安部科技局與秘書處掛靠單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協商推薦,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委員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委員會年會,或經常不能參加委員會活動者,委員會可提請主管部門重新推薦人員,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另行聘任。委員離退休或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可隨時更換,由公安部科技局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解聘。
委員所在單位為安防標委會的委員單位。
第十六條 安防標委會設通訊委員,人數不限。通訊委員由與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秘書長審核、批准,委員會聘任。通訊委員任期一年,可連聘連任。
通訊委員所在單位為安防標委會的通訊委員單位。
第十七條 安防標委會秘書處是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在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安防標委會的日常工作。安防標委會及其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
第十八條 安防標委會可下設若干分委員會。安防標委會下設實體防護設備分委員會(TC100/SCl),分委會秘書處設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分委會在總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分委會的組建原則和組建方式與總委員會相同。分委會的委員、顧問由總委員會推薦、公安部科技局審核,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聘任。
第十九條 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標準制修訂工作組。工作組在秘書處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相應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條 安防標委會委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加安防標委會會議,有權對安防標委會所制定的標準草案進行投票和表決。對所審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報批稿若有異議,有權保留不同意見。
二)有權參加安防標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獲得安防標委會的文件資料。
(三)有權對安防標委會及其秘書處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應及時回覆委員會或秘書處的徵詢性函件。因故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時,應事先請假,或委託有相應能力的其他人代理。
(五)應積極參與標準的起草工作,積極跟蹤相應技術的國際動態、收集國內外相關標準信息,積極宣貫安全防範專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積極承擔安防標委會委派的工作。
(六)應按規定每年按時繳納委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 通訊委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有權參加安防標委會會議和相關括動,但無表決權。有權獲得安防標委會的技術資料。
(二)有權對安防標委會及其秘書處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應積極參加標準起草工作和標準宣貫活動,積極跟蹤相應技術的國際動態、收集國內外相關標準信息。
(四)應按規定每年按時繳納通訊委員會費。當年未交通訊委員會費者,第二年將解除聘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 安防標委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編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要求,提出標準制、修訂計劃和複審現行標準計劃的建議,上報批准後,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下達的計劃,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分委會、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分送委員會有關委員、通訊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或個人徵求意見,或召開工作組會議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編制説明,報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對重要標準的送審稿應組織臨時專家工作組進行初審,然後送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審查同意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會審或函審)。會審時,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到會委員(實到人數)的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會審時到會委員必須有全體委員的2/3以上,會議方為有效。函審時,函審期一般為1個月-1.5個月。委員函審回函應達到委員總數的2/3以上,函審方為有效;委員未在規定時間內投票,按棄權計票;函審同意或基本同意者應占回函總數的2/3以上,方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整理出標準報批稿、編制説明、意見彙總處理表(包括附件)送秘書處,經秘書處審核、秘書長簽字後,送主任委員複核。主任委員複核簽字後上報.行業標準報公安部局批准發佈;國家標準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佈。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安防標委會秘書處應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制定安防標委會標準制修訂實施細則,經主任委員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安防標委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檢查總結上年度工作,研究佈置下年度工作。年會可與標準審查會結合進行。委員會年會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同時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可抄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為了縮短標準制修訂週期,以適應企業對市場經濟快速反應的需要,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採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由安防標委會技術歸口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符合該規定要求的,可採用《快速程序》。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安防標委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使用。安防標委會財務賬號由秘書處掛靠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秘書處應定期向委員會報告財務工作。
第三十條 安防標委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按計劃下撥的標準制修訂補助費;
(二)秘書處掛靠單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提供的資助經費;委員單位、通訊委員單位提供的資助經費;
(三)委員和通訊委員每年繳納的會費;
(四)有關方面對安防標委會標準化工作的資助經費;
(五)開展本專業標準化諮詢、服務工作的收人。
第三十一條 安防標委會的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委員會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所需費用, ’
(二)向委員和通訊委員免費提供技術資料所需費用;
(三)對制、修訂標準提供補助(主要是基礎性、通用性標準,產品標準一般不予補助);
(四)標準編寫過程中所發生的專家諮詢費、標準文稿審查費等;
(五)對安防標委會標準化科技成果的獎勵;
(六)收集國內外標準信息、資料所需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安防標委會的代號為SAC/TC100。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安防標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安防標委會四屆一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