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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

鎖定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簡稱:全國工貿聯)成立於1992年,是經民政部批准,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商務部的指導下,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是流通體制改革的產物,它以城市為依託,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改革開放的方針,由全國各城市的工業品貿易企業牽頭聯合其他從事商品流通的工商企業或者有一定知名度的個人,在自願、平等、互利、互惠、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組成聯合性協會。
中文名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
外文名
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city industrial products trading center
簡    稱
全國工貿聯
宗    旨
溝通、協調、自律、服務
成立時間
1992年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主要業務

(一)組織會員圍繞國家的經濟工作中心任務,促進行業經濟的發展,組織經驗交流活動;
(二)開展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如實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工業品市場情況。為上級領導機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三)組織展銷會、展覽會、開展各種經濟協作;
(四)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加強信息交流,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六)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七)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出國考察;
(九)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組織機構

會 長:陳 煜
副 會 長:魏曉英、劉普合、趙闖、楊宏勇、趙玉榮
秘 書 長:劉恝
副秘書長:鮑俊宇、汪丹鳳
理事單位(排名不分先後)
王靖文
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陳雷
北京西科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紀平
方氏(北京)環境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劉東
通號工程局集團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秦燈芳
萬爾特鋼結構集團有限公司
王瑞強
山東綠天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史洪斌
九三集團鐵嶺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戴日成
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田會
河北昊青環保設備集團有限公司
苑春陽
大同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孟憲洪
三泰環境集團有限公司
李斌商
安徽微威膠件集團有限公司
伊彩虹
北京寶一堂國際皮膚病醫學研究院
閆寧
河南省功能金剛石研究院有限公司
董勝義
智庫苑(北京)教育科技研究院
徐修信
北京御皇堂醫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黃超銀
廣東八斗銀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羅時坤
安康乾坤(集團)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劉文祥
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寶
中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湯秦婧
華夏天信智能物聯股份有限公司
吳旭高
桓仁思帕蒂娜冰酒莊園股份有限公司
翟傳偉
青島科瑞新型環保材料集團有限公司
朱振華
青島康普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勝強
北京輔世糖尿病中醫研究院
陳寶
北京華清篤學教育科技研究院
許祖合
山東合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辛志軍
山東中遠認證技術有限公司
翟濤
青島容大高科軟件股份有限公司
劉佳陽
山東奧旺迪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袁國友
山東國潤陶瓷有限公司
楊志剛
佛山市居然陶瓷有限公司
魏利強
天津海實翔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燈芳
萬爾特(唐山)鋼結構有限公司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The Federatiooh Of Consumer Porkucts Trade Center Of All China Cities)以下簡稱“全國工貿聯”。
第二條:全國工貿聯是流通體制改革的產物,它以城市為依託,堅持以經濟建設為心和改革開放的方針,由全國各個城市的工業品貿易中心牽頭聯合其他從事商品流通的工商企業或者有一定知名度的個人,在自願、平等、互利、互惠、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組成聯合性協會。
第三條:全國工貿聯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組織指導、協調、服務的職能,推動工貿中心與各地工商企業之業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橫向經濟聯繫,信息交流和各方面的合作,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適合中國國情的新的流通體制的建設。
第四條:全國工貿聯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1] 
第五條:全國工貿聯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 [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全國工貿聯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圍繞黨和國家的經濟工作中心任務,促進行業經濟的發展,組織經驗交流活動;
(二)開展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如實向國家國內貿易局及有關政府部門反映工業品市場情況。為上級領導機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三)組織展銷會、展覽會、開展各種經濟協作;
(四)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加強信息交流,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六)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七)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出國考察;
(九)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全國工貿聯的會員種類:凡全國城市中有一定輻射力和吸引力,能為商品流通提供多功能服務的企業,不論其行業、部門、所有制、歸口和隸屬關係是否打工貿中心招牌以及經營範、經營實力的大小,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全國工貿聯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工貿聯的章程;
(二) 有加入工貿聯的意願;
(三) 在商品流通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有會員單位介紹;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分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全國工貿聯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工貿聯的活動;
(三) 獲得工貿聯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工貿聯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全國工貿聯的決議;
(二) 維護工貿聯合法權益;
(三) 完成工貿聯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工貿聯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全國工貿聯,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工貿聯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全國工貿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第屆三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工貿聯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全國工貿聯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鬚髮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一般由單位的法人代表出任,理事因故不能參加理事會議,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同級幹部作為代表。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全國工貿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全國工貿聯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工貿聯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全國工貿聯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全國工貿聯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加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全國工貿聯理事長(會長)為工貿聯法定代表人。
工貿聯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全國工貿聯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工貿聯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全國工貿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理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全國工貿聯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全國工貿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單位1000元、理事單位1200元、常務理事單位1500元)。
第三十二條:全國工貿聯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全國工貿聯建立嚴格的財物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全國工貿聯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全國工貿聯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全國工貿聯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國內貿易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全國工貿聯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僅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全國工貿聯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全國工貿聯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人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全國工貿聯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全國工貿聯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全國工貿聯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全國工貿聯終止前,須在國家國內貿易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全國工貿聯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全國工貿聯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國內貿易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 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全國工貿聯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1.    協會簡介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官網[引用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