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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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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於2021年4月29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法律效力
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4/29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參照執行。上述調整的期限為三年,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算。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國務院應當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意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在試點期限屆滿後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