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鎖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頒佈時間
2004年8月28日
實施時間
2004年8月28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文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二十四 號
文件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