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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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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是200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通過時間
2007年8月30日
施行時間
2007年8月30日
文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二號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二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內容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