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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鎖定
- 中文名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 外文名
-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on the revision of'people'scourt organization law'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類 別
- 政策條文
- 頒佈單位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五十九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0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內容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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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