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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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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中國海警局相關職權作出的決定。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2]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
發佈時間
2018年6月22日
發佈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日期
2018年7月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決定全文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批准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隊改革實施方案》決策部署,海警隊伍整體劃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調整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稱中國海警局,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現就中國海警局相關職權作出如下決定:
一、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包括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衞、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海上緝私等方面的執法任務,以及協調指導地方海上執法工作。
二、中國海警局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衞等任務,行使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相應執法職權;執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海上緝私等方面的執法任務,行使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機關相應執法職權。中國海警局與公安機關、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執法協作機制。
三、條件成熟時,有關方面應當及時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審議。
四、本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內容解讀

依據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中國海警局自2018年7月1日開始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