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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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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簡稱“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
簡    稱
澳門基本法委員會
設立時間
1993年3月31日
成    員
10人
現任主任
沈春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歷史沿革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1999年12月20日,第一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正式成立。
2004年12月,第二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成立。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機構職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決定,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任務是:就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43條、第144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內設機構

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研究室。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人員組成

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由10名委員組成,內地和澳門人士各5人,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任期5年。其中,澳門委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現任委員會成員

主任:沈春耀
副主任:崔世昌張勇
委員:王禹、李煥江、陳端洪、唐曉晴、黃顯輝、王靈桂、黃柳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