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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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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法工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簡    稱
全國人大法工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歷史沿革

1979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定,成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彭真、習仲勳先後任主任。
1983年9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改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王漢斌、顧昂然、胡康生、李適時先後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武新宇、宋汝棼先後擔任中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黨組書記。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沒有單獨設立辦事機構,法工委的辦事機構,同時也是法律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其職責是,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擬訂有關刑事、民事、國家機構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為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服務。對提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法律草案進行調查研究,徵求意見,提供有關資料,提出修改建議;對省級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的詢問,進行研究答覆;研究處理並答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法制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全國政協委員的有關提案;進行法學理論、法制史和比較法學的研究,開展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彙編、譯審法律文獻等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中共黨史學會編.中國共產黨歷史系列辭典:中共黨史出版社、黨建讀物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