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內部證據

鎖定
內部證據是“外部證據”的對稱。從被審計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內部獲取的審計證據。包括審計人員從被審單位內部編制的業務憑證中獲取的證據,以及從被審單位內部人員口頭説明中獲取的證據。一般認為,與外部審計證據相比較,內部審計證據的可信度要低一些。但如果被審單位有着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並得以貫徹實施,內部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就得到提高。此外,如果單位內部編制的憑證曾發送到外單位,並得到承認,也就增強了從這些憑證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信度。例如企業開出的轉帳支票就屬於這種情況。 [1] 
中文名
內部證據
對    稱
外部證據
內部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內部書證。由被審計單位人員填制並保存於單位的各種書面證據,包括會計記錄(如會計憑證、帳簿、報表) 和內部憑證。如銷售定單、倉庫驗收單、審批單等。
2.內部物證。審計人員從被審計單位內部取得的實物證據。
3.內部人證。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所提供的言詞證據。
4.保存在被審計單位的各種外來結算憑證、外來函件等。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財經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