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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鎖定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內蒙古文聯,是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領導的,由自治區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盟市文聯和自治區產業(行業)文聯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自治區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建設民族文化強區,打造祖國北疆文化繁榮亮麗風景線的重要力量。
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外文名
Inner Mongoli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 INMFLAC。
成立日期
1954年10月
組織性質
人民團體
現任主席
冀曉青 [4]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發展歷史

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正式成立 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正式成立
1954年10月,內蒙古文學藝術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召開,宣告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正式成立。
1960年12月,內蒙古文學藝術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召開。
1980年7月,內蒙古文學藝術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召開。
1988年12月,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四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召開。
1999年5月,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五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召開。
2004年12月,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六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召開。
2010年7月,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七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召開。
2015年12月,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八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召開。 [1] 
2023年6月,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九次代表大會在呼和浩特市召開。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要職能

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內蒙古文聯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佈局,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團結、動員各民族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和遵循文藝規律,發揚學術民主、藝術民主,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文藝創新,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文藝評獎、成果展示、志願服務、理論研究、學術討論、調查研究、書刊出版、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對團體會員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工作職能,積極加強文學藝術界同社會各界的聯繫,密切與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的合作;加強各民族文學藝術家之間的團結,加強老中青文學藝術家之間的團結,加強團體會員之間的團結,加強文藝家、文藝工作者與人民羣眾之間的團結;加強同各省、市、自治區文聯和文學藝術家的往來;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往。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結構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領導機構

  • 主席
冀曉青 [4] 
  • 副主席
王佔新、烏拉汗(蒙古族)、葉爾達(蒙古族)、寧才(蒙古族)、伊和白乙拉(蒙古族)、劉國旗、閆豔(女)、孫志忠、杜梅(女,鄂温克族)、李力、吳燕平(女)、何燕敏(女,蒙古族)、武利平、趙海忠、莎日娜(女,蒙古族)、海山(蒙古族)、塔納(女,蒙古族)董從民、滿全(蒙古族) [4]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員管理

內蒙古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內蒙古自治區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和各盟市文聯為內蒙古文聯團體會員。全區性的產業(行業)文聯,在提出申請並經內蒙古文聯主席團批准後,可成為內蒙古文聯團體會員。會員應遵守內蒙古文聯章程,執行內蒙古文聯決議,按期交納會費,負責完成內蒙古文聯交付的工作,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會員有推選內蒙古文聯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內蒙古文聯的活動,對內蒙古文聯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下屬單位

內蒙古作家協會、內蒙古戲劇家協會、內蒙古美術家協會、內蒙古音樂家協會、內蒙古舞蹈家協會、內蒙古民間文藝家協會、內蒙古攝影家協會、內蒙古電影家協會、內蒙古書法家協會、內蒙古曲藝家協會、內蒙古雜技家協會、內蒙古電視藝術家協會、內蒙古文藝評論家協會、內蒙古文學翻譯家協會、內蒙古職工文聯等15個協會及文藝理論研究室、《草原》雜誌社、《花的原野》雜誌社、美術館等業務部門,另有音樂期刊《草原歌聲》和蒙文文學翻譯刊物《世界文學譯叢》、蒙文文藝理論刊物《金鑰匙》等雜誌,內設辦公室、人事部、組聯部、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和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等辦事機構。 [2]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章程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內蒙古文聯)是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領導的,由自治區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盟市文聯和自治區產業(行業)文聯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自治區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建設民族文化強區,打造祖國北疆文化繁榮亮麗風景線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內蒙古文聯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佈局,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團結、動員各民族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致力於繁榮我區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三條 內蒙古文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和遵循文藝規律,發揚學術民主、藝術民主,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文藝創新。
第四條 內蒙古文聯積極加強文學藝術界同社會各界的聯繫,密切與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的合作;加強各民族文學藝術家之間的團結,加強老中青文學藝術家之間的團結,加強團體會員之間的團結,加強文藝家、文藝工作者與人民羣眾之間的團結;加強同各省、市、自治區文聯和文學藝術家的往來;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往。
第五條 內蒙古文聯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文聯的業務指導,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利。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內蒙古文聯對團體會員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工作職能。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文藝評獎、成果展示、志願服務、理論研究、學術討論、調查研究、書刊出版、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七條 內蒙古文聯注重加強文藝界行風建設,引導文藝工作者培養良好職業精神、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倡導德藝雙馨,弘揚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文藝界核心價值觀。依法開展文藝領域的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八條 內蒙古文聯積極組織並推動團體會員及文學藝術家開展各種文藝創作和理論評論活動,辦好文聯所屬刊物,對優秀文藝工作者及各類優秀創作、表演、研究和其它藝術成果給予獎勵和表彰。組織和壯大文藝隊伍,發現、培養和扶持文藝人才,重視對少數民族作家和藝術家的培養,重視對中青年文藝工作者和自由職業文藝工作者的培養,促進各民族文學藝術的發展,尤其注重區內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文學藝術的發展。
第九條 內蒙古文聯堅持面向基層、服務羣眾,號召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紮根人民,廣泛開展各類文化惠民活動,積極開展文藝志願服務活動,努力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質。
第十條 內蒙古文聯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增進友好往來,推動中華文化、草原文化走向世界,努力提升其影響力。
第十一條 內蒙古文聯反映團體會員和文學藝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內蒙古文聯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支持發展文化產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內蒙古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
內蒙古自治區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和各盟市文聯為內蒙古文聯團體會員。
全區性的產業(行業)文聯,在提出申請並經內蒙古文聯主席團批准後,可成為內蒙古文聯團體會員。
駐內蒙古自治區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自治區各文學藝術家協會會員集體參加文聯活動,視同於團體會員。
內蒙古文聯應適時吸收新成立的文藝家團體為團體會員。各團體會員應積極關注自由職業文藝工作者和優秀中青年文藝人才,積極吸納其入會。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內蒙古文聯章程,執行內蒙古文聯決議,按期交納會費,負責完成內蒙古文聯交付的工作,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內蒙古文聯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內蒙古文聯的活動,對內蒙古文聯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內蒙古文聯應加強與盟市文聯的聯絡與協調,積極發展基層文聯組織,推動旗縣區全面建立文聯組織,為加強基層文聯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內蒙古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行使其權力。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十七條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內蒙古文聯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召開,如遇特殊情況也可延期召開。
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內蒙古文聯特邀產生。
內蒙古文聯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內蒙古文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內蒙古文聯的重大問題,修改內蒙古文聯章程,選舉內蒙古文聯委員會。
第十八條 內蒙古文聯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內蒙古文聯主席團召集。
內蒙古文聯委員會由內蒙古文聯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由內蒙古文聯主席、副主席、各團體會員主要負責人及有關方面負責人組成。委員中的團體會員主要負責人不擔任該領導職務時,其委員身份由繼任者接任,在內蒙古文聯委員會會議上進行更替,並報主席團備案。其他委員的更替和補充,也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內蒙古文聯委員會的職權是:執行內蒙古文聯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主席、副主席,聽取和審查內蒙古文聯年度工作報告,決定應由內蒙古文聯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內蒙古文聯主席團由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區屬文藝家協會主席兼任內蒙古文聯副主席,協會主席變更後,其文聯兼職副主席職務經內蒙古文聯委員會選舉由該協會繼任主席接任。
第二十條 內蒙古文聯主席團下設書記處主持日常工作。書記處書記由主席團推舉產生。主席團聘任秘書長一人。
內蒙古文聯主席團可根據需要,聘請本屆文聯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若干名。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內蒙古文聯經費來源於財政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內蒙古文聯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內蒙古文聯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內蒙古文聯的英文全稱是Inner Mongoli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縮寫為 INMFLAC。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八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內蒙古文聯。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