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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人民銀行

鎖定
中國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內蒙古東部地區設立的銀行。1948年6月成立。抗戰勝利後,內蒙古東部地區獲得解放。1947年4月,內蒙古人民代表會議在烏蘭浩特召開,宣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將東蒙銀行改為內蒙銀行。1948年6月,內蒙古自治政府發佈《關於幣制改革改組內蒙銀行佈告》,決定改組內蒙銀行,成立內蒙古人民銀行。1951年3月根據政務院命令,內蒙古人民銀行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其各級組織成為國家銀行的分支機構。 [1] 
中文名
內蒙古人民銀行
時    期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
成立時間
1948年6月
內蒙古人民銀行 內蒙古人民銀行
解放初期,內蒙古金融市場頗為混亂,以後逐步整頓。1946年8月停用蘇軍軍用票(1949年以30元蒙幣折1元蘇軍票收回)。1947年1月在貶壓比價基礎上收兑停用了偽滿幣。但在自治運動中,地方政府和地方銀行又陸續發行6種貨幣,加上部分旗縣政府發行的地方票券,造成市場貨幣種類多,比價不固定,票販從中投機,影響金融物價。為整頓金融市場,確立金融秩序,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受權內蒙古人民銀行自1948年6月起,發行新幣,並規定:“所有過去債權債務、契約交易等一切公私欠款,均以新蒙幣為計算標準。新幣與東北銀行流通券比價完全相等。”同時還規定前內蒙銀行、東蒙銀行、興安省等發行的各種舊幣,參照物價和貨幣幣值及購買力水平,分別按八折或五折限期兑換。同年底收兑結束,收回在市場流通的舊蒙幣的67%。對金銀採取加強管理,低價凍結的辦法。從此新蒙幣成為全自治區統一的本位幣。
鑑於內蒙古東部地區與東北解放區經濟聯繫密切,當時這兩個地區物價已基本穩定,為使東北及內蒙免受關內物價上漲影響,儘快恢復生產,支援全國,在一段時間內內蒙貨幣金融體系繼續保留地方特點。到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命令,以人民幣1元合內蒙古人民銀行幣9.5元的比價,全部收回內蒙幣。 [1] 
參考資料
  • 1.    黃達,劉鴻儒,張肖 主編.中國金融百科全書·上.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90.第2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