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鎖定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文名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定義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法條依據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難以認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在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的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認定。
第三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性行業規範有關證券、期貨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
第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應當綜合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一)行為人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
(二)行為人獲取未公開信息的初始時間與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初始時間具有關聯性;
(三)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具有親友關係、利益關聯、交易終端關聯等關聯關係;
(四)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與未公開信息所涉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等方面基本一致;
(五)他人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明顯不具有符合交易習慣、專業判斷等正當理由;
(六)行為人對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沒有合理解釋。
第五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第九條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第十條 行為人未實際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其罰金數額按照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違法所得計算。
第十一條符合本解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構成要件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必須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與單位。“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並對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其具體範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知情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相關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其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這類主體可謂特殊主體。根據“兩高”2012年3月29日《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內幕案件解釋》),下列人員屬於“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2)行為表現為三種類型:一是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二是泄露該信息,使內幕信息處於使不應知悉該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狀態;三是明示、暗示(如建議、推薦等)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根據《內幕案件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而實施本罪行為。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常見問題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本罪的認定

根據《內幕案件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4、3次以上實施本罪行為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2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違法所得”,是指通過內幕交易行為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內幕信息的泄露人員或者內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員未實際從事內幕交易的,其罰金數額按照因泄露而獲悉內幕信息人員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計算。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法律辨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本罪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關係

兩個罪名都被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且共用同一法定刑,這都代表着此兩者的外在形式、損害的法益以及社會危害性都極為相近。然而兩者之間還是存在區別。
1、所利用的信息不同。未公開信息和內幕信息的區別在於內容的特殊性上。內幕信息屬於基本面的信息,多與經濟政策、行業形勢或者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有關;未公開信息屬於其他信息,實踐中多為金融市場主體的交易信息。
2、行為主體不同。內幕信息與未公開信息的內容不同,導致了其獲取主體不同。另外,內幕交易罪包括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等主體,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並不包括上述主體。
3、行為方式不同。本罪不僅包括內幕交易行為,還包括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而利用未公開交易罪並不包括泄露未公開信息的行為。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本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關係

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三款,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首先,內幕信息具有秘密性,則不為公眾所知;其次,內幕信息也包括經營信息;再次,內幕信息能夠影響他人的利益。從上述三條都可以看出內幕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相似之處,但實際上兩個罪名之間更多的是差異。首先,商業秘密是通過其實用性帶來經濟利益,內幕信息是通過影響金融市場帶來經濟利益;其次,商業秘密的內容是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內幕信息包括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趨勢或者公司經營情況三方面內容;最後,行為方式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是以盜竊、利誘、脅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本罪是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相關交易,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相關詞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