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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城巡警總廳

鎖定
內城巡警總廳是一個機構名。清末管理京師內城治安、司法、巡捕等一切警務的行政機關。 [1] 
中文名
內城巡警總廳
所屬年代
清朝
類    型
行政機構
光緒三十一年(1905)九月由原內城工巡局改置,隸於巡警部。設廳丞一人,總領廳屬一切事務。內部分設三處、五所:總務處,掌考核、任免廳屬官員及管理機要文牘、收發經費、統計報告等項事宜,下設警事、機要、文牘、支應、統計五股, 分掌各事;警務處,掌警衞治安、整飭風俗、編查户口、交涉外事、督捕訊辦、交通建築等項事宜, 下設護衞、治安、交涉、刑事、户籍、正俗、交通、建築、營業九股,分掌各事;衞生處,掌管清道、防疫、醫藥、醫療等項事宜;事務所,掌收發文移、押解人犯、發放馬匹草料及管理伕役等事;巡查所,掌稽查各分廳崗位路線、救護火災、彈壓暴亂及巡查保衞等項事宜;守衞所,掌站崗放哨、接收呈控訴狀等項事宜;軍裝所,掌購置、保存軍裝、器具及修理槍械等項事宜;刑事巡查所,掌密查、偵探案件及檢查廣告、傳單、集會等項事宜。
三處各設參事一人總領處務,各股分設股長、副股長、股員各一人及書記官、司書生等辦理本科事務;五所各設巡官、巡長、巡警分掌所屬事務。此外,還有直轄機構內城中、南、東、西、北五分廳(下設若干區)及內城官醫院。光緒三十二年九月改巡警部為民政部,遂隸於民政部。分原警務處為二處:行政處掌管原護衞、治安、交涉、户籍、營業、正俗、建築、交通八股之事,司法處掌辦原刑事股之事。並改處之主官參事為僉事,改處下各股為科,改股長、副股長、股員為科長、副科長、科員,並改內城五分廳為中、左、右三分廳。光緒三十三年升總廳為三品衙門,次年減內城二十六區為十三區。宣統元年(1909)復裁內城三分廳,十三區直轄於總廳,其原直轄機構仍舊,並增設戒煙局、警務隊、偵緝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