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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

鎖定
國家教育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統籌局(以下簡稱“雙方”)為簡化內地與香港的高等教育(包括內地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下同)依法頒發給學生的學位證書的相互承認,進一步加強內地和香港在教育領域的合作,推動兩地學生的交流,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就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達成的共識。
中文名
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
簽訂時間
2004年7月11日
簽訂地點
北京
生    效
自簽訂之日起

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工作機制

一、雙方就各自指定適當的機構,提供有關互認信息,並根據使用的法律和學制的具體實踐情況,提出有關學位評審的專業意見。雙方在指定有關的機構後,將通報對方。
二、雙方指定機構可就兩地高等教育學制和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比較向兩地的高等學校提供專業意見,以促進學術交流和合作。
三、雙方指定機構將向對方提供有關兩地各自認可的高等學校的信息。
四、對於本條第三款的內容,兩地各自認可的高等學校是指在當地擁有學士或學士以上學位授予權的高等教育。兩地認可的高等學校名單,現以附件形式附於本備忘錄。有關上述名單的信息將由雙方指定機構保存,定期更新,並於更新時由雙方指定機構通知對方。

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適用範圍

一、本備忘錄適用於兩地各自認可的擁有學士或學士以上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但不包括由兩地教育機構頒發,在學士學位程度以下的學歷證書。
二、雙方鼓勵並支持兩地高等學校在課程學分認可領域開展合作。

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學位升學申請

一、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香港高等學校的研究生學位或者進行職業學習。
二、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碩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香港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三、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並順利完成高質量論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請攻讀香港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四、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碩士學位。
五、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高等學校頒發的碩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六、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高等學校頒發的榮譽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者,可以直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七、雙方將尊重兩地的高等學校按照其有關規定進行招生的自主權。

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後續活動

一、雙方將保持密切聯繫,並鼓勵和便利雙方指定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之間的合作。
二、雙方指定機構將保持密切聯繫,直接就學位互認交換專業意見。
三、若雙方同意,可以在需要時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問題。

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有效期

本備忘錄將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均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取消本備忘錄。
本備忘錄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