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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鎖定
為促進中國內地與澳門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2003年10月17日,中國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英文為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簡稱CEPA)。 自此之後,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又分別簽署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
中文名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外文名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
簽署時間
2003年10月17日
簽署雙方
中國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重要意義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和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做出的特殊安排,體現了中央政府和內地人民對澳門的關心和支持。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實施,減少了內地與澳門在經貿交流中的體制性障礙,加速了相互間資本、貨物、人員等要素的更便利流動,提高了內地與澳門經濟交流合作的水平,對澳門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也推動了內地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
隨着《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不斷完善和逐步落實,內地與澳門的經濟貿易聯繫將更加緊密,合作更加廣泛,《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對促進內地與澳門經濟發展所起的積極作用將會更加顯現出來。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協議正文

前 言
原產地證書(樣本)澳門 原產地證書(樣本)澳門 [1]
為促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繫,雙方決定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通過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的共同發展:
一、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税和非關税壁壘
二、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
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二條 原則
《安排》的達成、實施以及修正應遵照以下原則:
一、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
二、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三、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四、 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
五、 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第三條 建立與發展
一、雙方自20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安排》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承諾。
二、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
第四條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
特定條款的不適用
雙方認識到,內地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內地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已經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雙方同意《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和第16條,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的內容不再適用於內地與澳門之間的貿易。
第二章 貨物貿易
第五條 關 税
一、澳門將繼續對原產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税。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對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税。
三、不遲於2006年1月1日,內地將對附件1中表1以外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税。具體實施步驟載於附件1。
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取消進口關税的貨物應補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條 關税配額和非關税措施
一、一方將不對原產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非關税措施。
二、 內地將不對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關税配額。
第七條 反傾銷措施
雙方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措施。
第八條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雙方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及《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16條的規定,並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九條 保障措施
如因《安排》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列入附件1中的原產於另一方的某項產品的進口激增,並對該方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方可在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後臨時性地中止該項產品的進口優惠,並應儘快應對方的要求,根據《安排》第十九條的規定開始磋商,以達成協議。
第三章 原產地
第十條 原產地規則
一、適用於《安排》下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原產地規則載於附件2。
二、為保證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實施,雙方決定建立和加強行政互助,包括制訂和實施嚴格的原產地證簽發程序,建立核查監管機制,實行雙方發證和監管機關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等措施,具體內容載於附件3。
第四章 服務貿易
第十一條 市場準入
一、一方將按照附件4列明的內容和時間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逐步減少或取消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進一步推動雙方服務貿易的自由化。
三、任何根據本條第二款實行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措施應補充列入附件4。
第十二條 服務提供者
一、《安排》中“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載於附件5。
二、任何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如系根據一方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並在該方從事附件5中規定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則有權享受另一方在《安排》下給予該方服務提供者的優惠。
第十三條 金融合作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內地金融機構到澳門開展業務;
二、支持內地銀行在澳門以收購方式發展網絡和業務活動;
三、鼓勵、協助和支持澳門與內地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
四、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旅遊合作
一、為進一步促進澳門旅遊業的發展,內地允許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個人赴澳門旅遊,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二、雙方加強在旅遊宣傳和推廣方面的合作,包括促進相互旅遊以及開展以珠江三角洲為基礎的對外推廣活動。
三、通過合作,提高雙方旅遊行業的服務水平,保障遊客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一、雙方鼓勵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業技術人才交流。
二、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研究、協商和制訂相互承認專業人員資格的具體辦法。
第五章 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十六條 措 施
雙方通過提高透明度、標準一致化和加強信息交流等措施與合作,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十七條 合作領域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貿易投資促進;
2.通關便利化;
3.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衞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電子商務;
5.法律法規透明度;
6.中小企業合作;
7.產業合作。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領域的具體合作內容載於附件6。
三、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增加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領域或內容。
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增加的領域或內容應補充列入附件6。
第六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例 外
《安排》及其附件所載規定並不妨礙內地或澳門維持或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九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
二、委員會設立聯絡辦公室,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組。聯絡辦公室分別設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務部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三、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監督《安排》的執行;
2.解釋《安排》的規定;
3.解決《安排》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
4.擬訂《安排》內容的增補及修正;
5.指導工作組的工作;
6.處理與《安排》實施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四、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並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後30天內召開特別會議。
五、雙方將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安排》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雜 項
一、除非《安排》另有規定,依據《安排》採取的任何行動不應影響或廢止一方依據其作為締約方在其他協議下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二、雙方應努力避免增加影響實施《安排》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一條 附 件
《安排》的附件構成《安排》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修 正
根據需要,雙方可以書面形式修正《安排》或附件的內容。任何修正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後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條 生 效
《安排》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安排》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安排》於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過程

《安排》的簽署
2003年10月17日,在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和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見證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和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在澳門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自2004年1月1日起,澳門273項商品零關税進入內地市場,並在2006年之前所有澳門商品享有零關税待遇;內地對澳門18個服務性行業實行准入;此外,內地與澳門將在七個領域加強合作。
《安排》主要框架包括三大方面,一是貨物貿易;二是服務貿易;三是貿易投資便利化。在貨物貿易方面,根據兩地貨物貿易和海關監管的實際,內地對澳門原產地的貨物,分兩批實行零關税。第一,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將對澳門有較大實際利益的273個税務商品,包括部分化工產品、紙製品、紡織服裝、首飾製品、醫藥產品、食品、電子及電制產品等,作為首批降税的產品,實行零關税。第二,從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產澳門的貨物均可獲內地零關税政策。服務貿易方面,《安排》涉及的服務業領域有:管理諮詢、會議及展覽、廣告、會計、法律、倉儲、醫療及牙醫、物流、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分銷、運輸、旅遊、建築、視聽、銀行、保險、證券、電訊等18個行業。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包括七個領域的合作:1、投資促進;2、通關便利化;3、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4、電子商務;5、法律法規透明度;6、中小企業合作;7、產業合作。內地與澳門將加強上述七大領域的合作,同時雙方還明確在金融和旅遊的合作內容,加快對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的磋商。
澳門CEPA與香港CEPA的原則內容上基本一致。同時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和經濟差異,“安排”中也充分體現了澳門的特點。安民副部長舉例説,由於和香港產業結構不同,澳門享受零關税的二百七十三個商品税目與香港有所不同。澳門由於沒有深水港,澳門的許多貨品必須經過香港轉運,不給澳門產品轉運的權利,享受CEPA就會打折扣,所以給予澳門產品特殊的寬容,就是澳門可以經過香港向內地轉運。在投資貿易便利化方面,香港有中醫藥的合作,澳門這方面比較薄弱,“安排”中就轉換成一個產業合作,“給澳門彈性,空出一個攤位,在上面擺東西”。澳門CEPA不僅包括了大部分澳門生產的產品,還有一些還未生產但有機會生產和預備生產的產品,如不鏽鋼餐具、電影以及一些電子產品等,為今後澳門新產業的發展預留了空間。
《補充協議》
2004年10月29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二》
2005年10月21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補充協議三》
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2006年6月26日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澳門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補充協議三》(2006) 《補充協議三》(2006)
在香港出席“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發展論壇”的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安排”補充協議三,內地在“安排”及其兩個補充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在服務貿易領域擴大對澳門開放,並加強與澳門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在服務貿易領域,從2007年1月1日起,內地在法律、建築、會展、視聽、分銷、旅遊、運輸和個體工商户等領域原有開放承諾的基礎上,採取13項具體開放措施。其中,4項屬於放寬股權限制,1項屬於降低註冊資本、資質條件等門檻,8項屬於放寬地域、經營範圍和自然人流動的條件。
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為支持和配合澳門產業結構向適度多元化的方向轉變,雙方在貿易投資便利化原有的產業合作領域中增加會展業合作;同時為推動內地與澳門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雙方決定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
《補充協議四》
經國務院批准,2007年7月2日,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長譚伯源在澳門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以下簡稱“《<安排>補充協議四》”),該協議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中央駐澳辦主任白志健、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陳佐洱出席了簽署儀式。
《補充協議四》(2007) 《補充協議四》(2007)
根據《<安排>補充協議四》,內地對澳門的開放進一步擴大。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在28個領域採取了40項開放措施,其中11個領域為本次新增領域,分別是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市場調研、與管理諮詢相關服務、公用事業、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和出版、筆譯和口譯、環境、社會服務、體育。在法律、醫療、房地產、人才中介、會展、電信、視聽、分銷、保險、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户等17個領域,在原有開放承諾的基礎上,分別採取了取消股權限制,降低註冊資本和資質條件等門檻,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域限制等進一步開放措施。此外,還增加了金融合作和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內容。內地對澳門服務貿易的開放領域達到38個,開放措施182項。
簽署儀式後,廖曉淇與譚伯源共同會見了記者。廖曉淇説,CEPA簽署四年來,在內地和澳門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各項工作進展順利。CEPA的實施提高了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水平。
廖曉淇表示,《CEPA補充協議四》在澳門業界比較關注的領域,採取了較為開放的措施。例如:在旅遊領域,澳門旅遊社在內地設立合資、獨資旅行社的年旅遊經營總額分別由12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降至不低於800萬美元和1500萬美元,並將經營赴港澳境外遊試點業務由廣東省擴大到泛珠三角其他八個省、自治區。在會展領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支持和配合澳門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在銀行領域,將澳門銀行入股內地銀行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由不低於100億美元降至不低於60億美元;支持內地銀行赴澳門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等。
廖曉淇説,今後內地將繼續認真執行CEPA有關規定,積極落實CEPA各項內容,不斷提高兩地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水平,促進兩地經濟的共同發展與繁榮。
譚伯源説,《安排》及其四個補充協議的簽署和實施,有力地促進了澳門與內地經濟的進一步融合,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帶來了更多的機遇,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澳門的支持。相信在這些措施的推動下,兩地經貿交往會更加頻繁、密切,相互貿易與投資會更好地發展,兩地經濟會越來越繁榮。
《補充協議五》
2008年7月30日,《〈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在澳門特區政府總部簽署。該協議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補充協議五》(2008) 《補充協議五》(2008)
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在“安排”補充協議五文本上簽字。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副主任高燕、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周波、外交部駐澳特派員盧樹民、澳門特區海關關長徐禮恆等出席了簽字儀式。
新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包括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兩方面的內容,共有28項具體措施。
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將對原有已開放的16個服務貿易領域作進一步深化開放,包括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以及個體工商户等。同時,新增加與採礦相關服務、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2個領域,使服務貿易總開放領域達到40個。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內地在原有的8個合作領域外,新增了1項“品牌合作”,並同意在4個方面加強合作,包括:加強兩地在品牌領域的交流與溝通;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加強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活動,使累計合作領域增加至9個。
為進一步加強粵澳經貿合作,並強化廣東省作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先行先試作用,“安排”補充協議五將在醫療、人才中介、環境、社會福利機構、旅行社、船務、道路運輸和個體工商户等8個領域內,進一步擴大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的可經營或試點經營領域、進一步降低在廣東省內相關行業的門檻和授予廣東一些審批權,以促進粵澳兩地的經貿交流與合作。
姜增偉指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的簽署,體現國家對澳門經濟發展的支持,它必將為澳門提供有利幫助。
姜增偉強調,內地將繼續加強與澳門溝通,進一步完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容,推動內地與澳門的共同發展。
譚伯源強調,“安排”補充協議五充分體現廣東作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對澳門的先行先試作用。今後,澳門將透過粵澳合作聯絡機制,完善雙方發展空間。
譚伯源表示,將鼓勵更多澳門服務企業充分利用《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帶動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安排”補充協議五簽署前,姜增偉和譚伯源分別率領兩地代表團舉行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7次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
《補充協議六》
2009年5月11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簽署本協議。 [3] 
《補充協議七》
2010年5月28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4] 
《補充協議八》
2011年12月14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旅遊合作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5] 
《補充協議九》
2012年7月2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加強金融合作簽署本協議。 [6] 
《補充協議十》
2013年8月30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