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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靈頓詔令

鎖定
克拉靈頓詔令是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頒佈的有關陪審制度的法律。1164年頒佈的詔令規定,王室法院的巡迴法官在各地審理土地糾紛案件時,須從當地騎士和自由農民中挑選12名知情者做證人,向法庭提供證言。這12名證人就是陪審員,如果證言一致,案件便據以解決,否則要重新增選陪審員,直到某種意見得到12人證實為止。後來英國訴訟中陪審員結論必須一致的原則正是從此時開始的。最初陪審制度只適用解決土地糾紛案件。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於其克拉靈頓行宮發佈詔令,規定凡屬暗殺、強盜、搶劫、窩藏罪犯、偽造貨幣和文件、縱火等重大刑事案件,均須從當地居民中挑選12名陪審員向法庭控告,不僅要證明犯罪事實,而且要呈請法庭將被告逮捕審判。至此,英國的陪審制度初步建立。 [1] 
中文名
克拉靈頓詔令
類    別
法律
克拉靈頓憲章是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為限制教會法庭權限而頒佈的法律。1164年於英王克拉靈頓行宮制定,故名。憲章規定,凡經教會法庭判決有罪的教士,必須移至普通法院進行審理和懲罰;教會法庭已經判決的案件,非經國王許可,一律不得上訴於羅馬教皇等。憲章的頒行加劇了亨利二世與教會間的矛盾。來源。
其中有一條法令規定:如在神明裁判中被判無罪的被告人必須在40天內離開其生活的地區。從這條法令可以看出當時的人民對神明裁判所決定的結果表現出了懷疑,甚至牴觸。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