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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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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審計局是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中文名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審計局
所屬地區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所屬部門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審計局職能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及審計決定的監督檢查。 [1]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審計局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州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州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克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審計廳提出年度州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克州人民政府委託向克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州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克州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向克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克州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州、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克州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克州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克州本級財政投資和以州本級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州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克州人民政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克州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克州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克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克州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克州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克州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克州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克州各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全州審計幹部的專業培訓,負責全州審計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推薦工作。
(十一)組織參加審計領域的交流活動。
(十二)指導縣(市)審計工作。
(十三)承辦克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