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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船合同

鎖定
光船租船合同又稱“船殼租船合同”、“空船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出租人)在約定期限內放棄對船舶的佔有和控制,將沒有配備船員的“空船”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約定租金的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交船港;交船日和解約日;船舶檢驗;對剩餘燃料和消耗品的限制;船舶的維修.保養;租金;船舶的抵押、轉讓和轉租;還船;保險;提單和留置權;救助報酬和共同海損分攤。 [1] 
中文名
光船租船合同
別    名
船殼租船合同
別    名
空船租船合同
合同主體
船舶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
所屬學科
法學
船舶所有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為:交船前或交船當時使船舶適航;按約定時間交船;承擔交船檢驗費用;在承租人未按合理時間修復損壞的船舶時,有權撤船並提出索賠;按約定收取租金。承租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為:在承租期內對船舶進行管理和經營;按時支付約定租金;保持船舶的完好和有效狀態;期限屆滿時,按約定還船並使船舶具有與交船時同樣良好的狀態。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