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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縣審計局

鎖定
光山縣審計局是光山縣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綜合經濟監督部門,負責全縣審計工作。光山縣審計局成立於1984年。
中文名
光山縣審計局
成立時間
1984年

光山縣審計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規定、意見、辦法等草案,制定審計規定、意見、和辦法等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其他事項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鄉鎮政府(辦事處、管理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4.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在上級審計部門的統一組織下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六)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積極探索環境審計、國有資源審計、國有資產審計,實施審計全覆蓋。
(七)負責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組織審計縣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縣審計領域的應用,參與建設省、市審計信息系統;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電子政務信息化工作。
(十二)執行上級審計部門授權的相應審計任務。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光山縣審計局下設機構

內設辦公室、法制辦公室、財政金融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企業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監察室,下設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