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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

鎖定
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並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後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不適當履行時拒絕對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是後履行方的權利,也有學者稱為後履行抗辯權。 [1] 
中文名
先履行抗辯權
外文名
First fulfil the right of Defense

先履行抗辯權定義

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並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後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不適當履行時拒絕對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是後履行方的權利,也有學者稱為後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這是指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兩項債務應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的義務,買方負有交付貨款的義務。
(二)當事人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這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並且能夠確定債務的先後履行順序。履行順序,依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例如,甲將A電腦出賣給乙,約定甲於2月1日交貨、乙於2月3日付款。依合同約定,當事人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甲應當先履行。如果當事人履行債務無先後順序,則應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在前舉買賣合同之例,甲於2月4日請求乙付款,且甲仍未履行或未按約定履行電腦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的義務,則乙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四)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已屆履行期
如果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到期,在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在前舉之例,若甲於2月2日請求乙付款,因乙的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甲無權請求乙履行價款支付義務,此時與先履行抗辯權無關。在2月4日,甲請求乙付款,乙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如前所述,若在2月4日,乙請求甲交付A電腦,則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此時應保護乙的履行順序利益,甲無履行抗辯權,不應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常見問題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一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若對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先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基於先履行抗辯權存在的效力,若先履行抗辯權存在,無須當事人主張,其即足以排除履行遲延。享有先履行抗辯權者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的,不構成違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以一時阻卻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在訴訟程序上,如果當事人未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則法院不得依職權審查。如果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法院應當作出同時履行的判決,即附條件的給付判決。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其主張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先履行抗辯權案例分析

內蒙古某法院判決常某訴齊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非金錢債務的先履行抗辯權行使

先履行抗辯權裁判要旨

先履行非金錢債務的一方已履行了主給付債務,其在法律及事實上不能繼續履行從給付債務,且未履行債務的行為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對方不得拒絕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案件詳情

2007年11月11日,原告常某與被告齊某簽訂了《售房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將其單位作價處理給自己的一套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小二樓(包括兩間小房)出售給被告,房屋整體售價為46000元;被告前期支付原告購房款44000元,待原告辦理了房產證後,被告再支付剩餘購房款2000元。同日,被告支付原告購房款44000元。同年12月初,原告將出售給被告的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13年8月中旬,所售房屋在被告沒有通知原告的情況下,被開發商拆遷。開發商在被告購買原告的房屋處,補償了被告120平方米住宅樓(三樓)一套、車庫一間。開發商補償給被告的樓房尚未完工,補償的樓房至今沒有辦理房產證。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剩餘購房款2000元,被告以原告沒有辦理房產證為由拒絕支付剩餘購房款。

先履行抗辯權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某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常某與被告齊某簽訂的《售房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售房協議》約定,原告應當先履行辦理房產證義務,待房產證辦妥後才能要求被告交付剩餘購房款2000元。但是,本案標的房屋已由原告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履行了前期主給付義務;標的房屋不僅被開發商拆遷,而且被告在拆遷房屋時沒有通知原告,以致原告在法律及事實上無法為被告所購買的房屋辦理房產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被告不能要求原告履行所約定的辦理房產證這一義務。另外,原告出售給被告的房屋被開發商拆遷後,被告不僅得到了相應補償,而且還獲得了一定利益,故原告無需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原告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被告應當依約支付原告剩餘購房款2000元。據此,該院判決被告齊某支付原告常某剩餘購房款2000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且被告主動履行了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先履行抗辯權案件評析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齊某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即齊某能否要求常某繼續履行辦理房產證債務?齊某應否支付常某剩餘購房款?
1.齊某不得要求常某繼續履行辦理房產證債務
非金錢債務,是指除了金錢作為標的的債務之外的債務,這類債務的標的包括金錢以外的物、行為和智力成果。本案中,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售房協議》的約定,原告常某履行的是向被告齊某交付出售房屋及辦理房產證兩項債務,該債務屬於非金錢債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但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繼續履行的除外。本案原告常某已按照約定及時將出售給被告齊某的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履行了前期給付債務,但該房屋後被開發商拆遷,被告在拆遷房屋時沒有通知原告,以致原告在法律及事實上無法為被告所購買的房屋辦理房產證,故被告依法不能要求原告繼續履行辦理房產證這一債務。
2.齊某應當支付常某剩餘購房款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債務履行的先後順序,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後履行一方有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後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需要説明的是,這裏所稱的義務,是指合同中約定的主給付義務而非從給付義務。因此,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而未履行從給付義務的,後履行一方一般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根據《售房協議》的約定,本案原告常某履行的義務是,向被告齊某交付出售房屋並辦理房產證。筆者認為,交付房屋是《售房協議》約定的主給付義務,辦理房產證是從給付義務。本案中,原告依約將出售給被告的房屋及時交付給被告使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主給付義務,且出售的房屋已被開發商拆遷並建起了新樓房,原告在法律及事實上無法為被告所購買的房屋辦理房產證,故被告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另外,原告常某出售給被告齊某的房屋被開發商拆遷後,被告齊某不僅得到了相應補償,而且還獲得了一定利益,故原告常某無需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被告齊某應當依約支付原告常某剩餘購房款2000元。否則,不僅會違反法理精神,而且對原告常某也是不公平的。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常某在法律及事實上無法為被告齊某所購買的房屋辦理房產證,被告齊某依法不能要求原告常某繼續履行辦理房產證這一債務;原告常某未履行債務的行為沒有給被告齊某造成損失,無需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被告齊某應當依約支付原告常某剩餘購房款。

先履行抗辯權相關詞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參考資料
  • 1.    王利明.《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法》(第八版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