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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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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公,漢語詞語,拼音:chōng gōng 指沒收歸公。語出洪深 《劫後桃花》四七:“這是一所充公的房子,不久要開 日本 飯店,還沒有佈置好呢!”
中文名
充公
拼    音
chōng gōng
近義詞
沒收 [2] 
注    音
ㄔㄨㄙ ㄍㄨㄙ
釋    義
沒收歸公

目錄

充公釋義

[confiscate]把罪犯或違法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沒收歸公,也指把違反禁令或規定的東西收歸公有。 [1] 

充公出處

魯迅 《故事新編·出關》:“﹝ 關尹喜 ﹞一面自己親手從架子上挑出一包鹽,一包胡麻,十五個餑餑來,裝在一個充公的白布口袋裏送給 老子 做路上的糧食。” [2] 

充公例句

洪深 《劫後桃花》四七:“這是一所充公的房子,不久要開 日本 飯店,還沒有佈置好呢!” [1] 

充公其它相關

私產充公過程
如果有一天,當你耗費數十年心血買下的房子,或者祖輩給你留下的祖產,突然被國家一紙文件充公了,你能接受嗎?這看似天荒夜談的事情,還真發生在這土地上。
這一切要上溯到46年前——“國家經租房”政策。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國家對私房實
社會主義改造,改造的方式之一就是“國家經租”。政府通過“經租”把私房充公,這也造成了諸多遺留問題。
【一】國家充當“中介”徵收私人房屋,再分租給幹部職工
中共接管政權前曾承諾保障私人的房屋產權,還説要“長期實行”。不過,很快新生政權就開始對私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開始把私人房屋收歸國有。當時有許多私房業主十分不滿,也有學者批評私房改造不符合憲法國家保護公民的房屋所有權的規定,但是這些都被歸結為向“社會主義進攻”。
新生政權曾承諾不侵佔私人房產,允許私人房屋出租,且要“長期實行”
中共接管政權前夕,城市民眾原以為可以仿照中共的農村土改,“認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以不繳了,甚至以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產了”。不過,中共在接管政權前沒有支持這種主張,而是承諾要保護私人房產,且要“長期實行”。
戰後國內斷壁殘垣,住房十分緊張,新生政權希望通過保護私人產權來鼓勵私人出資來建房:“當修蓋房屋無利可圖而房屋所有權又無可靠保障時,不僅沒有人願意花錢去蓋新房屋,而且連舊有的房屋也會沒有人管、沒有人修,甚至任意拆賣;結果使得人民沒有足夠的房子住,對於人民反而極為不利。人民政府將來是一定要修築多量的城市房屋來解決市民的任宅問題的,但是,今天國家的資財主要是用於進行人民革命戰爭和用於恢復和發展生產,不可能投下大量資本來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勵私人資本來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資本願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須保護房屋的所有權並允許其正當合法地租賃,讓資本可以週轉,房主有利可圖。”(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報》新華社信箱),載《國家房地產政策文件選編》(1948年—1981年),房產通訊社1982年編印,第7頁。
58年對私房實行社會主義改造,國家徵收私房後分租給幹部職工,即國家經租
1955年“社會主義改造”啓動,1956年中央開始向私房動刀。1956之前的私房改造主要以公私合營的形式,但是遇到很大的阻力,加上政府無力承擔私房相關人員工作和修繕破舊房屋的費用,因此私房改造極為緩慢。至1955年底,各城市中的私房比重平均達依然接近60%。從1958年起,政府採取另外一種形式,政府先把私房統一徵收上來後,然後以低廉的租金租給幹部職工,而私房業主只獲得租金的百分之20到40分的補償和部分自住房屋。這種方式被稱為“國家經租”,即國家充當房產中介,把私房統一徵收起來後,分租給幹部職工。以這種方式徵收的私房日後被稱作“經租房”。
中央希望藉此方式“使私有房產出租完全服從國家的政策,進而逐步改變其所有制”,同時解決當時房屋緊張。中央稱“經租”是“一定時期”內的措施,目的是為了過渡到全民所有制,但這個“一定時期”到底是多久,如何過渡到全民所有制,當時相關文件沒有提及。
房主不滿:我跟麻雀一樣被到處哄,過去搞糧食被哄過一次。
在“低工資、高福利、高就業”的計劃經濟年代裏,國家為幹部職工提供房屋居住,算是一種福利,因此租金很低;私房業主只能從這低廉的租金獲取百分之20到40分的補償,吃了大虧。而且國家統一徵收,還規定了資金的多少,不得議價,有強買強賣之意,所以房主難免有情緒。有被改造房主稱:“聽了區長報告我是感激萬分,改造很好,生活大大下降”,還有房主説:“我跟麻雀一樣被到處哄,過去搞糧食被哄過一次,現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不過,這些“反動言論”當即遭到了批判。
此外,“許多城市發生了房主積極地大量地賤價出賣房屋以及千方百計分散房屋的現象,如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現在一兩千元就賣,有些聽到私房改造的消息後,更不修房,甚至進行破壞以便拆房賣料。”
法學學者批評:私房改造不符合憲法國家保護公民的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在1957年反右運動前的“大鳴大放”期間,有諸多批評私房改造的聲音,稱政府靠“國家經租”的形式來解決住房緊張乃藥不對症,住宅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房屋缺乏,而不是房屋私有所致。法學學者譚惕吾還在“鳴放”中表示,根據她在上海的調查,住宅問題是屋少人多、不夠分配所造成;把房屋充公了也不能解決,“所有制變更了,房屋仍住得滿滿的。”她還指出私房改造違反了憲法:“這不符合憲法第11條國家保護公民的房屋和生活資料所有權的規定。憲法規定的個人房屋所有權,不是主觀上想侵犯,而是在敲鑼打鼓時沒明確,把輕重倒置了,沒看重憲法,而看重了當時的請求。要在憲法範圍內調整租賃關係。應該統一管理租費修繕費的標準,確保生活資料的房屋的私有制,自己住的屋子可以少量出租。”
譚的看法也得到當時官方的印證。例如,1955年5月天津市高級法院在工作總結中曾明確指出:“天津市的房屋問題,從現象上看是租賃關係不夠正常,但基本問題還是房屋缺乏。”。
私房改造出於政治所需,政府迴應批評:社會主義不能容忍私房主繼續過着剝削生活
針對類似批評,1957年城市服務部張永勵副部長迴應。他強調:“對於佔有這樣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實行改造,仍任其繼續過着剝削生活,這是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所不能允許的”;“城市房屋的私人佔有制與社會主義建設之間”存在着深刻矛盾。他還表示:“幾年來,我們雖然採取了一些措施,對私有房屋進行管理,但收穫不大,特別是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公私合營之後,問題就更加突出了。„„在經濟方面的革命基本上完成以後,如何繼續取得政治戰線和思想戰線上的勝利,還是一個非常艱鉅的任務,是一場激烈的階級鬥爭。在這次資產階級右派分子向黨和社會主義進攻當中,也有一些右派分子攻擊黨對私有房屋實行社會主義改造政策。”1958年6月,張永勵調任第二商業部副部長,他在私房改造現場會議上
説:“在農業、手工業和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早已完成,連城市小商小販都已經改造了的今天,對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就不僅十分必要,兩且是刻不容緩的了。”(“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張羣,《當代中國研究》) 張永勵直白稱,社會主義不能容忍私房主繼續過着剝削生活。很明顯,官方施行私房改造,有其政治目的,緩解住房短缺更多的只是藉口。另一方面,此時對於私房的態度,跟中共初期的顯然相左,過去中共主張保護私人產權來解住房緊張。
【二】政府一紙把私房充公,“中介”搖身一變成主人
原本國家只是作為中介代房主放租,房主要回房子本理所當然,但國家一紙文件就直接掐滅這種念頭。文革爆發後,房主的租金被停發了,還被紅衞兵抄家。改革開放後,房主要追回被沒收的房產,大多無果而終。因為經租房儼然成了一塊肥肉,政府把這些“國有”房產轉賣私人並從中撈油水,利益成為歸還經租房的最大障礙。
房主要求歸還房屋,政府一紙掐滅訴求:經租房“類似贖買”,因此不退還,後代不得繼承 房屋主人要求加租,要收回房租,在當時被定性為“階級鬥爭”。“一些房主認為房屋由國家經租房還沒有過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歸個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夠的理由,要求退還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難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強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強佔房屋,破壞房屋。這些情況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鋭的兩條道路的鬥爭。”1964年國家房產管理局致國務院《關於私有出租房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如此寫道。
此前政府動員房主把房產交給國家統一房租,然後逐步改變所有制。但怎樣改變所有制,隻字未提。1964年謎底揭開了。1964年政府一紙公文直接就把私房充公:
“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説國家經租房屋的房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房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辦理領取固定租金的證明書公證,國家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慎重處理房主要求退房的問題,凡已經納入改造的房屋,應當堅持繼續進行改造,一律不能退回”,“對於那些嚴重失修、房主無力繼續經營、願意出賣的房屋,房管部門可以作價收購。”
房主:國家要贖買,和我們商量過嗎?給過我們錢嗎?給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錢
政府認為經租是“類似贖買”,以前的租金是用來買業主的房產的,這聽起來有點像分期付款,不過這種方式令房主十分不解。房主反問:
“在‘國家經租’開始時,產權還是我們自己的,我們並沒有把房子轉讓或捐獻,不然
為什麼國家還會給我們發租金,還要稱我們為‘房主’?” “房主們什麼叫‘類似贖買’?國家要贖買,和我們商量過嗎?給過我們錢嗎?分給我
們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錢,國家從自己的錢包裏掏過一分錢給我們嗎?我們子女既然喪失了繼承權,又為什麼還要給我們租金?””。
文革爆發,政府停發房主租金,紅衞兵抄家把房主轟出去還沒收房產證
“經適房”一事帶來了諸多問題,問題還沒有解決,文革就爆發了。文革爆發後,政府連原本微薄的租金都停發了。各地紅衞兵抄家時還把私房業主轟出去,搶佔私房沒收房產證,如1966年12月31日,上海造反派在一夜之間就搶佔了19500多户私房,搶佔房屋面積達36萬平方米。北京的房主馬振環一家就遭此厄運:
“一天,中廊下衚衕裏,突然出現一張了紅衞兵的大字報,寫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辦手續,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馬振銓回想説,他家的門廊裏也貼了一張,很明顯就是衝着他們來的,‘是一張黃紙’,頭一句便是‘這崽子那崽子的’。作為全家頂樑柱的大哥那時22歲,‘主動”把房地契和領取租金的‘經租本’一併交到了區房管所。能夠證明這處院子歸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僅原來由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再歸他們擁有,就是曾允許他們自住的7間房(其實是5間)也不再姓‘馬’,而被看做是租住國家的房屋,每月還要交房租5元。” 官方文件承認紅衞兵抄家合法。1966年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最近在無產階級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紅衞兵和革命羣眾„„,提出了許多倡議,這些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該採納、辦理,”故此作出:“公私合營企業應改為國有企業,資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該“文革”文件中沒有直接涉及經租房問題,而是要求取消公私合營的資本定息。不過由於當時租金被視為不勞而獲的收入,被等同於資本家公私合營時期的定息,所以租金被看作定息而停發了;至於取消公私合營,説白了就是直接沒收私房了。這個文件日後被作為經租房充公的法律依據。
文革結束了,但政府繼續沿用“文革”邏輯,下發文件再剝奪房主產權
“文革”結束後,82年《憲法》出台,新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不過政府制定政策作出決定的時候,似乎還是沒有考慮《憲法》的存在,繼續沿用“文革”邏輯。1985年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出《城市私有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其中明確提到“已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此後,建設部多次出台文件確認經租房屬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因此許多在文革中被強行霸佔房屋的房主,欲告無門。“家住上海黃浦區尚文路133弄
50號的胡彭生先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他的父親胡信義解放前是民族資本家,解放後被打成‘經濟特務’,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慘禍,一幢私房也曾兩次被沒收,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卻有兩間怎麼也收不回來,最讓胡家咽不下氣的是,佔住這兩間房的人恰是當年的造反派。找到房管局卻得到答覆:這樣的家庭在黃浦區就有幾萬家。”
“國產”實為“官產”,政府轉手把私房轉賣給私人從中牟利 國家實行經租房本意是對私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把它從“私有”變成“公有”,但是
政府把以實行“公有”的名義把私房充公後,卻轉手給賣給私人了,政府一倒手就撈了不少油水: “在北京,已經碩果僅存的四合院,市場價值動輒上千萬,可是通過房管局的內部關係,可以不經過拍賣,以比市場價格低廉得多的價格買到經租房代管房性質的四合院,當然你可以想象出其中的貓膩。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區,本世紀初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遷改造,原房主被強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以後,在原址重新修建了新式四合院,然後以數千萬的價格賣給一些身份不一般的人物。家住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傳的四合院,僥倖逃過了商業開發,不過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更加讓她憤怒。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58年也成了經租房,這次拆遷改造,把住户給遷走了,丁艾燃起了希望,這次也許能把被房管局徵走的房子要回來,誰曾想到,房管局在她家院子裏砌起了一道圍牆,把她家的經租房圍在了牆外,接下來傳來消息,她家的三百多平米麪積經租房要以三百多萬元的價格賣給一位她不認識的韓先生(該位置這樣一個四合院的市場價值超過千萬),這位韓先生自我介紹是東城區房管局局長介紹來的,看過房子以後很滿意。可是丁艾不幹了,她直接找到那個想買房子的韓先生,告訴他:這是我的房子,你從房管局買是非法的!一開始韓先生很自信,我是通過房管局買的房子,怎麼可能違法呢?丁艾介紹了實際情況以後,那位韓先生也有些歉疚,提出要不給丁家補償一些,丁艾表示,這不是錢的問題,你就是把金山搬來我也不賣。還撂下狠話:你和房管局的人暗箱操作,我攔不住,不過你買房子的錢要是乾乾淨淨掙來的,就自己掂量掂量。好在這位韓先生良知未泯,所以那些房子現在還空着。”
利益成歸還經租房最大障礙,私房業主維權難於上青天 經租房變成一塊肥肉,政府從中撈的油水太多了,私房業主要維權自然難於上青天。私房業主張積年就是眾多維權者的一個,僅在北京就有近200位經租房維權代表常年上訪,一年內上訪了幾百次。“2005年,一些人商量到建設部門前進行抗議,已熟知信訪規則的張積年堅決反對,意識到這樣做事情會被‘槍斃’,結果他的意見被大家給否了。他説他們這是拿雞蛋碰石頭,他們説他這是‘怕死’。„„3月,時逢全國‘兩會’召開,他們八九十人又來到建設部,説是天冷,從北門信訪室來到正門曬太陽,結果被警察逮了7人。建設部指他們聚眾滋擾、引人圍觀,為此出具一份公函給轄區派出所,要求對這些人‘依法處理’。有6人因身體不適放出,一人被控是組織者而遭5天拘留。„„這一位是女士,又是回民,又沒接到拘留通知。出來之後即指責警察實施人身虐待,幾個人一合計這就把公安局給告了。開庭的時候100來人湧進旁聽,弄得法庭窘迫不已。那裏派出所拿出建設部公函,説是建設部讓自己這麼幹的。”
結語
房子不僅是家庭財產,還是房主的心血,那裏有房主的過去記憶,有房主和故去親人影蹤。保障私有財產並不是摸不着的概念,因為保障了私有財產,就是實實在在地保護家,保護這些值得珍視的東西。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