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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基金
鎖定
- 中文名
- 儲備基金
- 定 義
- 企業為保證生產和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購進原材料、燃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修理用備件等物資佔用的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税法規定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税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02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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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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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百家號[引用日期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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