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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基金

鎖定
儲備基金是指企業為保證生產和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購進原材料、燃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修理用備件等物資佔用的資金。是企業流動資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其佔用量的大小,主要取決於企業的生產規模、物資消耗水平、供應條件和經營管理水平。一般要制定合理定額,使其既能保證生產的需要,又不造成資金使用上的浪費。有條件的企業還可以分別對其主要種類確定“經濟定購量”,以使企業能以最低的成本滿足對於儲備物資的需要。 [1] 
中文名
儲備基金
定    義
企業為保證生產和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購進原材料、燃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修理用備件等物資佔用的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税法規定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税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02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