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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能力充足率

鎖定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中文名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充足率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措    施
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

目錄

償付能力充足率具體説明

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認可負債的差額。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有關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償付能力充足率措施

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範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