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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傭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 中文名
-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 性 質
-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
- 童工定義
-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 情節嚴重
- 構成“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 來 源
-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問題:
1、本罪所僱用的對象限於童工,即不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僱用已滿16週歲的人從事勞動的,不能構成本罪。
須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方能構成本罪:
(1)僱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
(2)僱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
(3)僱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集體或單位犯該罪的,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處罰。
可以查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四十四條,已經歸入 強迫勞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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