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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綱

鎖定
僧綱,明清府屬僧官員。即僧綱司都綱。清制,編審保甲之時,寺廟僧人責令其按季冊報。有遊方僧形跡可疑及為匪不法者,稟官查逐。若混留滋事,住持治罪,僧官革究。 [1] 
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年)於各府設置僧綱司,內設僧綱1名,副僧綱1名。僧綱為司中主官,掌管一府僧尼註冊、度牒等事務。清代沿置,其職掌如明制。 [2] 
《清史稿·食貨志一》:“寺觀僧道,令僧綱、道紀按季冊報。”《清會典·禮部十一·祠祭清吏司》“凡僧官道官皆注於籍”原注:“直省僧官,府曰僧綱,州曰僧正。” [3] 
中文名
僧綱
外文名
senggang
別    名
僧綱司都綱
概    念
明清府屬僧官員

目錄

僧綱出處

sēng gāng 僧綱(僧綱)
《清史稿·食貨志一》:“寺觀僧道,令僧綱、道紀按季冊報。”
清會典·禮部十一·祠祭清吏司》“凡僧官道官皆注於籍”原注:“直省僧官,府曰僧綱,州曰僧正。”參見“ 僧錄司 ”。

僧綱釋義

(一)指僧尼之綱維。又作僧官。為便於寺院管理,由政府任命,司掌統領全國僧尼以護持教法之職官,稱為僧官。即檢校僧尼有無犯戒、失職等情事,並監督諸寺院事務之官職。於印度僧團中除上座及維那外,據經律所載,寺中尚有直日(摩訶僧只律卷三十四)、直月(摩訶僧祇律卷三十四)、直歲(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寺主(雜阿含經卷十九、中阿含卷五十一阿濕貝經)等僧職。其中維那、寺主、上座,即所謂寺之三綱(釋氏要覽卷三、大宋僧史略卷中等);三綱各有職司權限,維那綱維僧事,寺主總理寺務,而上座一職則多由德高望重者充任,並無官職之制;僧尼之非法行為則基於律藏之規定,由僧團行自治式之處決。然我國僧尼多受政府保護,自治之制式微,遂有僧官之制。我國僧官制始於魏晉南北朝時代,其後歷朝皆因襲其制,惟僧官之職位名稱隨朝代之遞嬗而迭有變更。至明、清之際,所設立之府級僧官機構稱為僧綱司,州級稱為僧正司,縣級稱為僧會司。據清會典禮部祠祭清吏司載,凡僧官、道官皆註記於籍冊。
韓國及日本亦仿效設置僧綱,掌管有關僧尼之一般事項。韓國僧官制始於新羅真興王十一年(550),其時設大書省一人,由安臧法師任之。於日本,僧綱亦稱僧官,其制始於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乃仿我國僧官制所設。如設立僧正、僧都、律師等職,合稱三綱。又分大、小、正、權。至後世成為有名無實,表示僧侶身分之稱號遂流於形式化,現今諸宗亦作為表示僧階(僧侶之身分)之用。又僧綱之事務所,稱為僧綱所或綱所。其出仕者,稱為綱所之眾。綱所所設之職有法務(司掌諸寺之法事或僧尼度緣之事,通常由僧正兼任,有總、正、權之別)、威儀師(取締僧尼之威儀)與從儀師(威儀師之補位)等。(參閲‘僧官’5731)
(二)又作僧位。為日本佛教特有之制度。依僧人之智德、年臘,以敍任階位。然因時代而異。(參閲‘僧位’5718)
參考資料
  • 1.    鄭天挺,吳澤,楊志玖 主編.中國歷史大辭典·下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第3138頁.
  • 2.    史仲文,胡曉林 主編;顏品忠,顏吾芟,邸建新等 本卷主編.中華文化制度辭典·文化制度.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8.第650頁.
  • 3.    《掌故大辭典》編纂組 編;古風 主編.掌故大辭典.北京:團結出版社.1990.第6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