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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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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是為了保證反傾銷期間複審的公平、公正、公開而制定的法規。
2018年3月14日《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由商務部第1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5月4日起實行。 [1] 
中文名
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
發佈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日期
2018年4月4日
實行日期
2018年5月4日

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政策徵求

為完善我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和改進貿易救濟調查實踐,我部起草了《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商務部網站,進入“徵求意見”專欄,點擊“商務部關於《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徵求意見稿)》、《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徵求意見稿)》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詳情請查看參考資料 [2] 
4.傳真:(詳情請查看參考資料 [2] 
5.通信地址:(詳情請查看參考資料 [2]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5月15日。
商務部
2017年4月14日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 [2] 

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反傾銷期間複審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在反傾銷措施有效期間內,根據反傾銷措施生效後變化了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對繼續按照原來的形式和水平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以下簡稱期間複審),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調查機關可以應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以下統稱國內產業)、涉案國(地區)的出口商、生產商、國內進口商的申請立案,進行期間複審。調查機關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自行立案,進行期間複審。
第四條 期間複審申請應當自反傾銷措施生效後每屆滿十二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對經複審的反傾銷措施申請期間複審的,應當自複審後的裁決生效後每屆滿十二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在特殊情況下,經調查機關允許,期間複審申請可以在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時間提出。
第五條 期間複審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申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經其依法授權的人簽署。期間複審申請應當分為保密文本(如申請人提出保密申請)和公開文本。保密文本和公開文本均應提交書面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除書面文本外,還應同時提供電子數據載體。
第六條 出口商、生產商提出期間複審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其他有關情況;
(二)申請前十二個月內申請人的國內銷售情況的數據;
(三)申請前十二個月內申請人對中國出口情況的數據;
(四)為計算傾銷幅度而必須作出的各種調整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計算結果;
(五)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傾銷幅度所發生的重大變化將會持續的原因;
(六)申請人認為需要説明的其他內容。
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材料應當按照原反傾銷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內容及形式提交。
第七條 原反傾銷措施為徵收反傾銷税的,未徵收反傾銷税的出口不得作為提出期間複審申請的依據。
第八條 調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出口商、生產商的期間複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對應否立案進行復審發表意見。
第九條 國內產業提出期間複審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據和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與原反傾銷措施水平相比,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傾銷幅度的變化情況;
(三)申請人認為需要説明的其他內容。
國內產業提出期間複審申請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七條關於產業代表性的規定。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提出期間複審申請的,無須重新證明產業代表性。
第十條 國內產業提出的期間複審申請可以針對原反傾銷調查涉及的所有或部分國家(地區)的全部出口商、生產商,也可明確將複審範圍限於指明的部分出口商、生產商。
第十一條 調查機關應當在收到國內產業的期間複審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將複審申請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遞交有關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十二條 出口商、生產商可以自調查機關將國內產業的期間複審申請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遞交有關出口國(地區)政府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對應否立案進行復審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 進口商提出的期間複審申請,應當提交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出口商、生產商應當提交的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如果進口商與出口商、生產商無關聯關係,無法直接提供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證據和材料,或出口商、生產商不願向進口商提供上述證據和材料,則進口商應當提供出口商、生產商的聲明。聲明應當明確表示傾銷幅度已經降低或消除,且有關證據和材料將按照規定的內容和形式自進口商提出期間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交給調查機關。
第十五條 出口商、生產商根據本規則第十四條提供的證據和材料應當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 調查機關應當自收到進口商的期間複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對應否立案進行復審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調查機關通常應當在收到期間複審申請後六十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
第十八條 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期間複審申請及所附證據和材料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和修改。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和修改,或補充和修改後仍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調查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九條 調查機關決定立案進行期間複審的,應當發佈公告。期間複審的立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調查產品的描述;
(二)被調查的出口商、生產商的名稱及其所屬國(地區)名稱;
(三)立案日期;
(四)複審調查期;
(五)主張傾銷幅度有所提高或降低或傾銷已被消除的依據概述;
(六)利害關係方表明意見和提交相關材料的時限;
(七)調查機關進行實地核查的意向;
(八)利害關係方不合作將承擔的後果;
(九)調查機關的聯繫方式。
第二十條 出口商、生產商提出期間複審申請的,調查機關僅對申請人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國內產業提出期間複審申請的,調查機關應當對所申請的涉案國(地區)的所有出口商、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內產業僅申請對原反傾銷調查涉案國(地區)的部分出口商、生產商進行期間複審的,調查機關應當僅對指明的出口商、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原反傾銷調查確定傾銷幅度為零或微量的,調查機關不對其進行復審調查,但可以依法對其採取其他反傾銷調查措施。經複審調查確定傾銷幅度為零或微量的,仍可以進行復審調查。
第二十二條 進口商提出期間複審申請的,調查機關應當僅對聲明將向調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據材料的出口商、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 期間複審的調查期通常為複審申請提交前的十二個月。
第二十四條 出口商、生產商的數量或所涉及的產品型號過多,為每一出口商或生產商單獨確定傾銷幅度或調查全部型號或交易會帶來過分負擔並妨礙傾銷調查及時完成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反傾銷抽樣調查相關規則,採用抽樣的辦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期間複審調查中,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確定、調整和比較及傾銷幅度的計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期間複審調查中,出口價格根據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的,如果出口商、生產商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反傾銷税已適當地反映在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中和此後在中國的售價中,則調查機關在計算推定的出口價格時,不應扣除已繳納的反傾銷税税額。
第二十七條 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相關規則,對出口商、生產商的有關信息和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八條 期間複審無須作出初步裁決,但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決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及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相關規則,將考慮中的、構成是否實施最終措施決定依據的基本事實進行披露,並給予利害關係方通常不少於十日的時間提出評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披露一經作出,期間複審申請人不得撤回申請。
第三十條 出口商、生產商可以在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披露作出後的十五日內提出價格承諾申請。商務部決定接受價格承諾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期間複審應當自複審立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結束。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應當在複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税的建議。商務部在複審期限屆滿前根據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的決定發佈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期間複審期間,原反傾銷措施繼續有效。複審裁決自複審裁決公告規定之日起執行,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三十四條 在反傾銷措施屆滿時期間複審仍未完成,且國內產業未提出期終複審申請,調查機關也未決定自行立案進行期終複審的,調查機關應當發佈公告終止期間複審;發起期終複審的,調查機關可以將期間複審與期終複審合併進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暫行規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23號)同時廢止。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 [1] 

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複審規則政策解讀

商務部在《期間複審規則》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政府部門、國內外專家和律師的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並在商務部網站上網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期間複審規則》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便於準確理解《期間複審規則》,現解讀如下:
一、商務部制定發佈《期間複審規則》的必要性
黨的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提出了明確要求。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發佈《期間複審規則》是商務部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的重要舉措,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也是完善商務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成果。
2002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了《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暫行規則》(以下簡稱《暫行規則》),成為開展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的規則依據。經過十六年的實施,《暫行規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被證實是可行的,在實踐中發揮了很好的指導和規範作用。
隨着中國貿易救濟工作不斷髮展,《暫行規則》的部分內容需要予以修改完善。第一,商務部2014年機構重組,在原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的基礎上合併成立貿易救濟調查局,統一負責貿易救濟調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據職能調整情況擴大適用範圍,使其涵蓋期間複審調查程序相關規則,並作適當調整。第二,部分規定需要根據當前工作實際進行進一步完善,在按照世貿組織規則要求保障利害關係方權利的同時,保障調查機關開展反傾銷期間複審調查的質量和效率。第三,隨着調查工作的逐漸推進,部分缺失的制度需要進一步增補。
為此,商務部以《暫行規則》為基礎,制定了《期間複審規則》,以進一步規範、完善我國反傾銷調查中的期間複審制度。
二、意見徵集及處理情況
在起草過程中,商務部通過調研、研討會等方式,多次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律師的意見。在研究和討論過程中,商務部還徵求了有關部門意見,並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商務部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美國、歐盟、加拿大等世貿組織成員,有關商協會以及多家律師事務所提交了書面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商務部對《期間複審規則》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期間複審規則》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期間複審規則》共三十六條,規定了期間複審的含義、申請立案的條件和程序、決定立案的程序和標準、複審的調查範圍和調查期、複審中的傾銷幅度計算和價格承諾、複審的期限和公告、措施效力等內容。與《暫行規則》相比,《期間複審規則》的特點和修改主要體現為以下方面:
(一)理順複審程序,保護各方參與程序的權利。《期間複審規則》細化了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調查機關和利害關係方的權利義務。例如,明確期間複審申請提起時間,為特殊情形下的期間複審申請提供機會(第四條);明確出口商、生產商提交證明覆審必要性的證據材料(第六條);明確國內產業請求期間複審時須提交的證據材料(第九條);增加生產商可為價格承諾的申請主體(第三十條);取消關於期間複審未結束可視為自動發起期終複審的規定(第三十四條)。
(二)保障貿易救濟調查效率,維護公平貿易秩序。《期間複審規則》通過明確、嚴格的期間複審程序和時間要求,保障調查效率。例如,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提出期間複審時不作國內產業代表性上的限制(第三條、第九條);明確原反傾銷調查確定傾銷幅度為零或微量的,調查機關可以依法對其採取其他反傾銷調查措施(第二十一條)。
(三)保持與世貿組織規則的一致性。《期間複審規則》進一步清晰列出世貿組織規則部分規定,與世貿組織規則保持一致。例如,改進關於抽樣調查(第二十四條)、終裁前披露(第二十八條)的表述。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