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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評定

鎖定
傷殘評定是對因故致殘人員評定殘廢等級的一種制度。主要包括傷殘情況和殘廢等級的科學鑑定。
中文名
傷殘評定
外文名
disability evaluation
主要包括
傷殘情況和殘廢等級的科學鑑定
社會意義
幫助傷殘人士
劃分依據
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
等    級
共十級
評定標準
不同國家不同標準

傷殘評定外國評定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傷殘評定工作。蘇聯軍人因傷、因病致殘,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一、二、三等殘廢;殘廢原因分為因公致殘和非因公致殘;殘廢撫卹金按軍人殘廢時的職務工資與軍銜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最高為75%,最低為30%;殘廢等級定期複查,一等殘廢兩年複查一次,二、三等殘廢一年複查一次。美國軍人在服役期間,非因本人過失致殘,按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百分比評定其殘廢程度;殘廢軍人可以短期或長期退休,所領殘廢退休金數目為本人的基本薪金乘以喪失勞動能力的百分比。

傷殘評定中國評定

中國古代早有撫卹傷殘士兵的記載,三國時諸葛亮説:“古之善將者,養人如養己子……傷者,泣而撫之;死者,哀而葬之”(《諸葛亮集·哀死》)。北宋趙禎(宋仁宗)曾規定:“軍人經戰至廢折者,給衣糧之半,終其身”(《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133)。明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頒令:“士卒戰傷,除其籍,賜復三年”。清代,據《嘉慶大清會典》和《户部軍需則例》記載,陣傷兵丁賞銀,頭等傷30兩,二等傷25兩,三等傷20兩;隨徵官兵的跟役及子弟因戰受傷的賞銀,按上例依次減少5兩;奴僕隨征戰傷的賞銀,頭等傷12.5兩,二等傷10兩,三等傷7.5兩。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於1934年10月16日公佈的《陸軍平戰時撫卹暫行條例》及1940年 9月27日公佈的《陸軍撫卹暫行條例》,將傷員按一、二、三等傷,分別給予撫卹。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戰爭時期,也制定了有關傷殘評定工作的條例和規定。土地革命時期,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制定的《中國工農紅軍撫卹條例》,第7、8兩條就具體列舉了6種傷殘情況為全殘廢,9種傷殘情況為半殘廢。紅軍撫卹委員會據此對紅軍傷員評定等級,給予合理的撫卹。抗日戰爭初期,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了《抗日將士優待撫卹條例》,晉察冀邊區政府頒佈了《撫卹殘疾軍人辦法》。其他抗日根據地政府,也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辦法,並在貫徹執行中進行了傷殘評定工作,一直沿用到解放戰爭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保障革命殘廢軍人的生活,賦予他們政治榮譽,及時制定了《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卹暫行條例》,使傷殘評定和撫卹工作制度化。

傷殘評定評定標準

各國傷殘評定的標準各不相同,中國根據殘廢者的殘廢輕重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將殘廢劃分為四等六級: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必須有專人照顧的,為特等殘廢;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動需要他人扶助的,為一等殘廢;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受到重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殘廢;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殘廢;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殘廢;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為三等乙級殘廢。一身兼有數處傷殘的,評定殘廢時以重者為準;如數處傷殘合併以後,影響到勞動能力的程度相當於高一級的,按高一級評定。凡傷愈後並未影響其勞動能力者,如子彈穿皮傷肉,不列入殘廢等級。
1987年,中國對殘疾人開展了抽樣調查,國家頒發了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病殘疾 5類《殘疾標準》。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均按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程度各分為一、二兩級(表1)。
視力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視力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聽力語言殘疾包括3類:①又聾又啞,即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②聾而不啞,即聽力喪失而能説話或構音不清;③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失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單純語言殘疾不分等級,聽力殘疾則按聽力喪失程度分為聾與重聽兩種(表2)。
聽力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聽力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通常用智力商數(IQ,按一定方法測定的智齡與實際年齡之比)來衡定,分四級(表3)。
智力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智力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殘缺,四肢或軀幹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評定方法是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即將日常生活分為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大小便、寫字8項,在未考慮康復措施的情況下,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有困難的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根據總分將肢體殘疾劃分為4個等級(表4)。
肢體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肢體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精神病殘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續一年以上未愈,從而影響其社交能力,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按照世界衞生組織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10個問題評分,將精神病殘疾劃分為四級(表5)。
精神病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精神病殘疾等級劃分標準
這10個問題是向知情人就病人最近一個月內有關以下10個方面的情況提出詢問:①職業工作情況;②婚姻職能、夫妻關係;③父母職能(若是父母);④社會性退縮;⑤家庭以外的社會活動;⑥在家中活動過少;⑦家庭職能表現;⑧對自己的照顧;⑨對外界的興趣和關心;⑩責任心和對將來的計劃性。對以上10項進行確切瞭解後給予評分:無異常為0分,確有功能缺陷為1分,有嚴重功能缺陷為2分。如果只有一個問題評為1分,或各題均評為0分,不屬於精神病殘疾範圍。

傷殘評定管理原則

主要有:①區別對待的原則。中國為進行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而制訂的5類《殘疾標準》,大部分與國際統一標準基本一致,但不排除有關部門依據業務需要而制訂的部門標準。有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區別對待的政策。②技術鑑定的原則。一般在傷殘者出院時,由醫生作出技術鑑定,提出殘廢等級意見。③審核的原則。殘廢軍人出院時,回部隊的,由部隊政治機關審核;到地方的,由部隊介紹到地方政府審核。經過審核,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卹證”。④公正撫卹的原則。退出現役或退休的特等、一等殘廢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二、三等殘廢人員,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由政府和羣眾協助其安家立業。所有殘廢人員,均按因戰、因公和在職、在鄉之不同,定期發給一定標準的殘廢撫卹金,並享受社會各方面給予的照顧。

傷殘評定社會意義

主要表現在:①殘廢等級的評定直接為撫卹提供可靠的依據,使撫卹工作納入科學的軌道,保證對傷殘人員的撫卹公正、待遇合理。②界定殘廢等級可以對勞動能力進行明確的鑑定,有利於傷殘人員的康復治療、職業培訓和就業,使不同等級的傷殘人員能夠得到合理安排,各得其所,充分開發其潛在的勞力、智力資源。③傷殘評定有利於培養和發展傷殘人員的自尊、自立、自強的心理意識,有助於形成尊重、愛護、幫助傷殘人員的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