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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保險
鎖定
傷殘保險是指根據有關立法,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因傷病致殘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致使經濟收入受到影響時,向他們提供全部或部分醫護康復費用,並補貼其部分經濟收入,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項目。
- 中文名
- 傷殘保險
- 外文名
- invalidity insurance
- 介 紹
- 1889年起源於德國
- 保險賠付
- 享受傷殘補助金的條件
傷殘保險介紹
對非因工造成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給予的經濟保障。1889年起源於德國,已推廣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傷殘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方式,通常與老年、遺屬保險併為一體。在許多國家,傷殘被作為提前喪失勞動能力按退休對待,傷殘補助金有早期支付的退休金的含義;有些國家視傷殘為長期或永久性的疾病,通過長期的延長疾病補助金的方式支付傷殘補助金,直到傷殘者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才改為支付退休金。
傷殘保險保險賠付
享受傷殘補助金的條件,通常要經過對傷殘的評估(見傷殘評定),根據殘疾程度來確定。殘疾程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大多數國家規定享受部分傷殘補助金的條件為喪失勞動能力的2/3以上,只有極少數國家把這一標準降到1/2以下。享受全額傷殘補助金的條件,通常都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100%。許多國家還規定享受傷殘補助金者,在傷殘發生時已交的保險費必須達到一定期限,或規定就業、居住達到一定期限。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者提供的全額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在絕大多數國家等同於退休金的水平。部分傷殘補助金則根據勞動能力的損失程度,按照全額傷殘補助金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少數國家,對殘疾程度較輕者支付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有些國家對於從事危險、艱苦職業的工人,給予較高標準的傷殘補助金
傷殘保險組成
傷殘保險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一是提供經濟援助以保障傷殘者的基本生活;
在實踐中,傷殘保險很少單獨作為一個社會保險項目來實施,一般都與醫療保險或養老保險組合成一個系列:一方面,因為在提供醫療、護理和康復費用方面與醫療保險極為相近,所以可以歸到醫療保險系列中一同實施。另一方面,由於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方面與養老保險極為相近,所以被歸入“老、殘、遺保險”系列中一同實施。
傷殘保險歷史發展
傷殘保險的歷史演進1889年,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養老與殘疾保險。到20世紀中期,美國政府首先將養老、殘疾、遺屬組合成一個系列,稱為“老(年)、殘(疾)、遺(屬)保險”。50年代以來,一是工傷保險的範圍有所擴大,就業者在與其工作相關的時間和地點受傷致殘大多都能包括在與就業相關的工傷保險範圍之內;二是由於國際上更加重視保護殘疾人的權利,對於殘疾人,尤其是先天性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更多的是用普遍性的社會福利的方式而不是用“先投入、後享受”的社會保險的方式來予以保障,因此,傷殘保險作為一個單獨的社會保險項目已經罕見。
傷殘保險案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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