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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文書

鎖定
債權文書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的關係明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法具體,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無任何疑義的權利性文書。
中文名
債權文書
文書內容
明確的履約地點
文書的範圍
各種借據、欠單;
公    證
經過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債權文書內容

(1)明確的履行期限,即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這種履行的時間;
(2)明確的履約地點,即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3)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4)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債權文書範圍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其他債權文書。

債權文書公證債權文書

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並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它就可以成為申請執行的根據。但公證機關只是行使證明權的機關,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只能由對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債權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公證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並予以執行。
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應當依法按規定程序辦理。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關調閲公證卷宗,公證機關應當提供。案件執行完畢後,由人民法院在15日內將公證卷宗附結案通知退回公證機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