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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

鎖定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是日本民法學家我妻榮創作的法學著作,於1953年首次出版。 [1]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收錄了作者於1925年留學歸國以後的七年間所寫就的4篇論文。4篇論文分別是《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所有權在資本主義生產組織中的作用》《卡爾·笛兒的〈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關於私法方法論的一點考察》。其中以《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為題的論文曾於1929年至1931年連載於《法學志林》上。 [1-2] 
作品名稱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
作    者
(日)我妻榮
字    數
354千字
類    別
法學著作
首版時間
1953年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內容簡介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一書收錄了作者於1925年留學歸國以後的七年間所寫就的4篇論文。《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處理的不是民法學中的某一課題,而是試圖在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關係及其他社會關係的總體中來把握私法,具體討論債權在資本主義的發展和金融資本的強化中其重要性的提高。作者嘗試將馬克思(Marx)和韋伯(Weber)的主張導入私法學中,並論及了私法學的方法論。 [1]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作品目錄

中文版序——我妻榮先生其人與其業績(星野英一)
總序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
所有權在資本主義生產組織中的作用
——卡勒爾對資本主義與私法研究的貢獻
卡爾·笛兒的《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
——笛兒關於資本主義與私法的關係的貢獻
關於私法方法論的一點考察
《學生版》後記(星野英一)
譯校後記
附錄:本書部分西方國家人名譯名錶 [2]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創作背景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一書收入了4篇論文,是作者自大正十四年(1925)末,結束兩年半的歐美留學生活歸國時起的7年間,在《法學志林》及《法學協會雜誌》上陸續發表的作品。1953年,作者把這些論文不加改動地結集出版。
第1篇論文《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發表在昭和四—六年的第29卷6期~第31卷10期共14期《法學志林》上。這是作者在法學部第二學年開始講債權時,在講稿基礎上加工而成的,相當於第一部《所有權論》的內容,在敍述其要旨的同時處理《債權論》。
第2篇論文《所有權在資本主義生產組織中的作用》,發表在昭和二年《法學協會雜誌》第45卷第3~5期,是對卡勒爾《法律:制度特別是所有權的社會作用》一書的介紹和評論。
第3篇論文《卡爾·笛兒的〈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發表於昭和七年《法學協會雜誌》第50卷第3期。在《法學志林》的論文發表之後,作者將其進行了系統的整理。
第4篇論文《關於私法方法論的一點考察》,於大正十五年發表在《法學協會雜誌》第44卷第6期、第7期及第10期上。該文在其他3篇論文中被經常引用,所以從附錄意義上收入了該論文。 [2]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作品思想

第1篇論文《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中,我妻榮首先考察了近代社會中財產債權化(不動產的債權化、動產的債權化以及債權財產的增加,指明瞭在近代經濟組織中總財產的流動資本化的傾向。我妻榮指出,將總財產擔保化的潮流,至最後便產生了將企業組織本身擔保化的要求。為了維持企業的擔保價值,實現企業的目的,需要對構成企業的要素特別是不動產所有權的效力加以限制。這樣,就出現了在近代經濟組織中,原來佔支配地位的不動產所有權被金錢這一新興勢力所征服的現象,不動產所有權因金錢債權而失去了絕對性。我妻榮指出,出現這一現象的根本點在於金錢債權本身不僅有着好的適應性,而且它適合於維持資本主義經濟社會。我妻榮認為,在資本主義經濟組織中佔支配地位的債權,從性質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作為所有權的從屬以實現所有權作用為任務的債權,二是取得獨立地位的、對所有權起抑止作用的債權。我妻榮指出,所有權的本質是為了確保對外界物資的利用,以保障對外界物資的所謂排他的支配力。但在資本主義的條件下,所有權的本質發生了變化,即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生產設備、商品、貨幣等所有權,其作用已不是保障其主體對這些物資的利用者的地位,而是賦予對物資利用者的支配力量,而實現這種支配力的手段,實際上就是債權,尤其是在資本主義條件下,上述債權已經不是到達物權的手段,其自身已成為獨立的經濟力量。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使債權(特別是金錢債權)逐漸比企業的固定資本更有力地支持一個企業的全部,最後成為支持社會的全部企業的強大勢力。 [3] 
第2篇論文《所有權在資本主義生產組織中的作用——卡勒爾對資本主義與私法研究的巨大貢獻》主要介紹了載於《馬克思研究》(第一卷)中的卡爾·倫納(卡勒爾為卡爾·倫納的筆名)的論文。在這篇論文中,作者寫道:“在近代法中,學者所憧憬的動的安全保護,其實只是與資本陣營發展密切相關的一種現象而已。總之,明確資本作用不僅能知道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而且是發現、闡明近代法中所出現的很多新現象的鑰匙。”作者在這一階段已經把“動的安全之保護”設想為“近代法中學者的理想”。極端傾斜於交易的動的安全是我妻法學的一個特徵。作者是以這種價值基準作為先天前提的。因為它略帶盲目地承認資本主義交易的發展和推動的價值,與把“公平、平等”作為民法中心理念之一的想法是不能並存的。 [4] 
第3篇論文《卡爾.笛兒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笛兒關於資本主義與私法的關係的貢獻》在《法學志林》發表之後,作者有意將其進行系統的整理。作者本人表明在此期間,讀得較多的是倫納的書。因此在該篇論文中試作介紹評論,發表並無特別深刻的思想意義。但是,可作為與倫納對接的思想。 [2] 
第4篇論文《關於私法方法論的一點考察》,這是我妻榮就民法學的方法論所撰寫的論文,在日本民法學方法論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該文中,我妻榮首先確立了“以裁判為中心的考察方法”。他把“裁判”作為法律的中心職能,並把實現這個職能作為目的,將這一點作為研究現代法學中所必須探求的各種基本問題的指導方針。我妻榮從裁判中心的立場出發,研討了民法學的三大問題:第一,法律要實現的理想的問題;第二,以作為社會現象的法律為中心研究的問題;第三,法律構成的技術問題。 [5]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作品評價

慶應義塾大學教授池田真朗:《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指出了債權在資本主義發展中的重要性的提高,論述了從所有支配到金錢債權支配的轉換,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論文集。而且,它在把經濟理論導入私法學領域,以及奠定法社會學基礎方面也具有ji較大的影響力。 [1] 
岡山大學今村與一:該書所收錄的同名論文用宏大的手筆描述了伴隨着金融資本興起之近代私法的變化,為民法解釋學提供了主導金錢債權擔保制度發展方向的基礎理論。 [6] 

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作者簡介

我妻榮(1897年4月1日~1973年10月21日),日本民法學家。生於山形縣米澤市。1920年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次年,從東京帝國大學教授鳩山秀夫學習民法。1922年任東京帝國大學副教授。1923年~1925年留學歐美。1927年任東京帝國大學教授。我妻榮將鳩山等人的德意志學派的概念法學和末弘嚴太郎的法社會學方法相結合,建立了重視與社會現實的聯繫的民法體系,對戰後的民法修改起了指導作用。曾參加憲法問題研究會,投身護權運動。1964年獲日本文化勳章。著有《新憲法與基本人權》(1948)、《民法大意》(3卷,1950~1953)、《民法講義》(5卷,1951~1954)、《近代法律中債權的優越地位》(1953)、《民法研究》(11卷,1966~1979)、《法學概論》(1974)、《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總論》等著作。 [7] 
參考資料
  • 1.    (日)加藤雅信等編;牟憲魁,盧曉斐,肖盼晴等譯. 民法學説百年史 日本民法施行100年紀念[M].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17.12:429.
  • 2.    (日)我妻榮著;王書江,張雷譯.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目錄頁、前言頁.
  • 3.    何勤華著. 20世紀日本法學[M].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3.03:425-426.
  • 4.    (日)加藤雅信等編;牟憲魁,盧曉斐,肖盼晴等譯. 民法學説百年史 日本民法施行100年紀念[M].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17.12:431-432.
  • 5.    何勤華主編. 西方法學名著精萃[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279-280.
  • 6.    (日)加藤雅信等編;牟憲魁,盧曉斐,肖盼晴等譯. 民法學説百年史 日本民法施行100年紀念[M].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17.12:367.
  • 7.    唐榮智主編. 世界法學名人詞典[M]. 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 2002.06:70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