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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抵銷

鎖定
債務抵銷,是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時,任何一方均可將自己種類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相抵銷,從而使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制度。抵銷分為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法定抵銷是依法律規定的抵銷條件而抵銷。《合同法》第99 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 [1] 
中文名
債務抵銷
主    體
當事人
行    為
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
要    求
當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
分    類
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
包    括
法定抵銷和合意(約定)抵銷

債務抵銷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
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一般因兩個法律關係而發生,但也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基於多個法律關係而累計的對待債權債務。比如,甲欠乙建設工程款200萬元,乙第一次向甲購貨欠款150萬元,第二次購貨欠50萬元。甲可以以乙兩次共欠其的200萬元貨款債權,抵銷其欠乙的200萬元工程款。
被抵銷債務已到期
抵銷具有用相互清償的作用,因此一般只有履行期限屆至時,才可以主張抵銷,否則,等於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但是被抵銷人債務已屆期滿的,抵銷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期限利益主張抵銷。
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比如都是一級天津大米。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債務的標的物品質種類相同還表明,用以抵銷的債務應當是物而非行為,因為行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不具有可比性,很難使雙方債權在對等額內消滅。
當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1.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
2.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比如應當支付給下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銷工人欠企業的債務。具有特定人身性質或者依賴特定技能完成的債務不得抵銷。比如根據教學合同,乙校的張老師應去甲校講授數學課一個月,而甲校的李老師也負有在乙校講授一個月數學課的義務,講課報酬相同。雖然是同種類債務,時間、報酬都相同,但由於張、李二人的講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雙方的講課債務不能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該意思表示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時發生效力,對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不成就時,不能實際享有,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債權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並未存在,將效力不確定的債權抵銷,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後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於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係,而只是在抵銷範圍內減少債權。比如,甲公司尚未償還乙公司20萬元人民幣到期債務,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貨款的債務也已屆清償期,雙方協商一致將債務互為抵銷,雙方的合同關係即歸於消滅。如果乙公司應償付甲公司50萬元人民幣貨款,那麼乙公司與甲公司的債權相互抵銷後,仍負有償還3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其與甲的購銷合同不能消滅。

債務抵銷約定抵銷

約定抵銷,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
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都是將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但兩者有不同,主要表現在:
抵銷的根據不同
法定抵銷是基於法律規定,只要具備法定條件,任何一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約定抵銷,雙方必須協商一致,不能由單方決定抵銷。
對抵銷的債務的要求不同
法定抵銷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約定抵銷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約定以煤炭抵銷運輸費,以二級大米抵銷一級大米。抵銷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儘管不同,但一般説來,他們的價值基本相當,比如以1500公斤特級蘋果抵銷2000公斤一級蘋果。
對抵銷的債務的期限要求不同
法定抵銷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期;約定抵銷,雙方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願意在履行期到來前將互負的債務抵銷,也可以抵銷。
程序要求不同
法定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未到達對方,抵銷行為不生效;約定抵銷,雙方達成抵銷協議時,發生抵銷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義務。約定抵銷使交易活動更加靈活,對當事人也更為便利,但當事人約定抵銷必須堅持自願、公平的原則,防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同意抵銷的表示。
參考資料
  • 1.    侯麗豔.經濟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