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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者

鎖定
傳播者又稱傳者、信源等,是傳播行為的引發者,即在傳播過程中信息的主動發出者。
在社會傳播中,傳播者可以以個人的形式出現,比如人際傳播活動;也可以以羣體組織的形式出現,前者如羣體傳播,後者如大眾傳播
中文名
傳播者
外文名
disseminator
別    名
傳者
別    名
信源
處    於
信息傳播鏈條的第一個環節
形    式
以個人的形式出現

傳播者簡介

傳播者處於信息傳播鏈條的第一個環節,是傳播活動的發起人,也是傳播內容的發出者。因此,傳播者不僅決定着傳播活動的存在與發展,而且決定着信息內容的質量與數量、流量與流向,還決定着對人類社會的作用與影響。
對於傳播者的研究,若仍採用單一視野進行審視和分析,已經遠遠不夠。一個明智而有益的做法,就是將傳播者看作是位於傳播起點的個人、組織、社會的混合體,而後依據由小到大的分析層次加以觀照、思考。
傳播者 傳播者
迪米克和科伊特(Dimmick and Coit,1982)曾將其描述為擁有七個不同層次的分級系統;休梅克和里斯(Shoemaker and Reese,1991)曾依遞增次序將其劃為具有五個不同層次的分級系統。依據本書體系和本章任務,我們對麥奎爾(D·McQuail,1994)的五層次分析框架中的某些層次內容加以合併,形成小、中、大三個分析層次:(1)大眾傳播者(個人的分析);(2)大眾傳播媒介(組織的分析);(3)大眾傳播制度(社會的分析)。

傳播者學術文獻解釋

C=傳播者總體社會系統R=接收者 C=傳播者總體社會系統R=接收者
1、通訊員是傳播者之一在傳播學中,傳播者一般是大眾媒體,廣義的傳播者是指參與傳播的每一個人,包括記者、編輯、總編輯.現在,媒體的大t新聞稿件是由通訊員單獨或與記者合作採寫的,因此通訊員也是傳播者之一。
2、所謂傳播者,是指傳播行為的引發者,即以發出訊息的方式主動作用於他人的人、羣體或組織。而受傳者,是指訊息的接受者和反應者,是傳播者的作用對象。
3、傳播者是指圖書出版業、廣播電視業、音像出版業等他們把別人創作好的作品通過複製的方式進行傳槽並讓公眾得到作品。

傳播者傳播者特點

如果將傳播者置於一個線型過程中加以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信息傳播就象接力賽,一則信息傳至受眾往往需要許多人蔘與其中,而每個人都可能在其中加進一些合意的或捨棄一些違意的內容。比如編劇、導演、演員與作詞、作曲、配樂、指揮、演奏者、歌唱家在傳播藝術信息時,報紙記者、文字編輯、版面編輯與廣播電視記者、編輯、導播、播報員在傳遞新聞信息時,都會在自己所處的關口發揮控制功能,從而決定信息的質量、形式和數量。對這些傳播者加以觀照和分析,我們可以歸納出如下特點:

傳播者代表性

職業傳播者特別是新聞記者雖然也是社會大眾中的一員,但是,他一旦從事職業傳播(進行採、寫、編、導、傳等),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代表一定的傳播部門、傳播組織、政黨和階級進行新聞傳播活動。在西方,儘管“新聞記者最鍾愛中立的、提供信息的角色,把客觀性當作核心職業價值,”但麥奎爾(D·McQuail,1994)認為,要將“強烈的政治承諾和不偏不倚的中立報道相一致是不容易的,因為許多新聞組織都用其指導思想和計劃來限制記者的個人信念對報道的影響。”總之,不論在哪個國家,大眾傳播者都是有代表性的,他們所發佈和傳播的信息無不具有一定的傾向性和思想性,反映並代表一定階級、集團、組織的利益、願望和要求。

傳播者自主性

雖然代表性的特點意味着傳播者的言行有一定的受控性和約束性,但他們仍有很大的自由馳騁的天地,有較大的傳播權利和傳播自主性。甚至可以公開傳播表達個人信念和價值觀的信息。面對同一新聞事實,記者可以自主地採用他認為適當的形式和手段來寫作和傳播;即使是已經定稿的文字新聞,播音員和導播在播報和處理時,在語調、語氣、語速、音量、表情和先後次序等方面仍有一定的自主性。

傳播者專業性

這一特點,一是指新聞傳播者需經過新聞傳播教育的特殊訓練,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方有從事職業傳播的資格;二是指新聞傳播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觀念、專業精神和職業道德、新聞敏感,才能搞好新聞傳播工作;三是指專門從事新聞傳播工作並以此謀生的職業特點和作為專業人員經濟收入頗豐的現象;四是指從事新聞傳播工作有一定的職業標準和協會組織,擁有同醫生、律師、工程師等專業人員同等的社會地位。總之,專業性是新聞傳播者(包括大眾傳播者)區別於行業部門和事業單位人員的一個重要特點。

傳播者集體性

大眾傳播媒介進行信息傳播往往需要集體合作和一批傳播者。報紙、廣播、電視新聞報道,看上去很像一個人的作品,但實際上沒有一羣不露面的集體,所謂的個人作品是無法與受眾見面的。如在美國收視率最高的CBS的節目《60分鐘》中,露面的主持人有4人,但不露面的編導攝製人員卻有40多人;美國最佳賣座影片《帝國的反擊》一片,主要演員約39人,而其他製作人員卻多達到271人。因此,正是露面的和不露面的人一起合作,才共同組成了大眾傳媒的傳播者。

傳播者複雜性

大眾傳播中,專業傳播者不僅人數眾多、協調性強,而且分工複雜。以電影電視為例,它集聲、光、電於一身,聚採、編、播於一體,匯攝、錄、剪於一堂,加上美術、化妝、服裝、演奏、指揮等人員,其構成分工十分複雜,隊伍也日益龐大。當然從中也可以看到不合理的現象,如在美國新聞媒體中,白人和男人就大大超過了在這個國家的比例,而黑人和西班人裔新聞從業人員則很少,婦女的比例雖在增加(20%到34%),但離應得比例仍有很大距離,而且報酬也低於男性。這些失衡因素,必然會對傳播的內容造成某種影響。
在新聞傳播中,未來的記者可能與今天完全不同。若干研究為未來記者的發展提出了構想:
(1)未來記者應是“知識富翁”,並且具有很高的綜合素質;
(2)未來記者的採訪設備將更加先進,除手機、相機、錄音機、攝像機、手提電腦之外,還有移動記者工作包(站),包內設有全球衞星定位系統、無線電網絡、電子眼鏡及頭部裝置等;
(3)“智能機器人記者”將在大災、戰爭等重大報道中有極佳表現;
(4)受眾將利用網絡技術成為自採自報自編的“業餘記者”。這將會為人類的新聞傳播事業揭開新的一頁。

傳播者權利

傳播者的權利,是人們通過鬥爭逐步地提出來的,並爭取到的和得到承認的一系列傳播權利。在人際傳播時期,人們爭取的是在廣場、講壇和公眾場所有“發表意見的權利”;進入印刷傳播時代,由於統治階級對出版物實行控制,又促使人們提出有利用印刷媒介“表達自由的權利”;由於電影、廣播、電視等電子媒介的出現,人們很快地認識到有必要提出一種更明確更廣泛的權利,即“通過任何媒介並不顧國界蒐集、接收和傳播消息情報和意見”的權利。今天,又有可能向前邁出新的一步:承認人類的自由傳播權。
傳播者的權利,可以分為一般性權利和專業性權利兩種。一般性權利指的是普通公民都享有的傳播權利。如言論自由權、出版權、著作權、通信(訊)自由權等。它通常由國家憲法和民法加以認定。
如我國憲法和民法都明確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著述、集會、通信、遊行的自由。專業性權利則指專門從事傳播活動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如文化傳播界、教育傳播界、經濟或廣告傳播界、宗教傳播界等都享有一定的專有傳播權利。新聞傳播界的人員主要應享有以下五種權利:

傳播者採訪權

採訪是指為採集新聞而進行的調查或訪問活動,而採訪權則是指記者可以通過一切正當的手段自由地採訪新聞的權利。這一權利意味着記者有權採訪一切人,有權採訪一切事,有權出入各種場所,有權運用各種採訪技術和採訪手段。
目前,全世界都承認“記者有采訪的權利和蒐集信息的權利”,法律也都規定了這一權利。沒有記者的採訪權,受眾的知聞權、獲知權、監督權就無法兑現,記者的報道權、批評權也就無從談起。但是,記者過分地濫用採訪權,也有很大的危害性和危險性,它可能侵犯公民的隱私權,使公民成為“透明人”;也可能使國家“透明”,進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全民利益。

傳播者報道權

報道既是採訪新聞和蒐集信息的繼續和延伸,也是真正傳播活動的實施與展開。報道權是指記者有傳送、報道公眾所關心的消息情報的權利。《多種聲音,一個世界》(1981)總報告認為:“在新聞人員的權利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可以自由地接觸官方和非官方消息來源,並有自由地蒐集和傳播消息情報的權利。”這“不僅對職業本身,而且對讀者、聽眾和整個公眾來説都是寶貴的。”
尊重和維護報道權,意味着傳播者具有通過不同的符號、形式和媒介、渠道自由地對外傳播和發出符合事實真相的信息的權利,也意味着傳播者同時擁有製作權、著作權、編輯權、導播權、出版權等項權利。值得指出的是,新聞工作者像任何其他人一樣,需要審慎對待自己擁有的這些權利,而不要以損害別人的自由和權利來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權利,他們必須學會尊重新聞傳播活動中的職業道德規範和一些社會公認的準則。

傳播者批評權

這一權利意味着記者擁有對報道對象的言行進行議論和批評的權利。在西方一些國家裏,傳播媒介具有批評政府與官吏的傳統,政府與官吏也有經受批評的習慣,而批評也受法律保護。但是,批評的對象顯然不能只限於政府與官吏,而應包括所有報道對象和社會現象。事實上,連言禁最嚴厲的國家也承認公眾和記者有批評權。因為,適度的善意的批評有助於剷除社會弊端,打擊貪官污吏,糾正錯誤行為,消解社會怨恨,緩和社會矛盾。但是,我們認為,讓敵對的媒介和好鬥的記者完全處於免於制衡的地位,任意揮舞批評的大棒,這既不公平,也十分危險。

傳播者專業保密權

又叫新聞來源守密權,是指記者和新聞媒介有對新聞提供者的情況(姓名、單位、職務、住宅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等)實行保密的權利。“專業保密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保密的目的在於保護新聞人員和新聞自由,使他們便於接觸提供情報的人士而又不辜負公眾的信賴”[1]同時,有助於新聞媒介不斷得到可靠的真實的和豐富充足的消息情報,從而可以更好地發揮批評、監督的作用。但是,當新聞報道引起民事訴訟,專業保密權則應服從法院在執法時進行充分調查的權利,而不應藐視法庭。另外,記者適當地交待新聞來源,有時也是顯示新聞根據、提高新聞可信性和權威性的重要手段,還可警示新聞來源要對新聞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而避免其提供虛假的或錯誤的消息情報。

傳播者安全保護權

在世界範圍內,新聞記者被認為是僅次於工兵、警察之後的最危險職業。自1977年以來,全世界每年有100多名記者死於戰火或被謀殺。據總部設在日內瓦的“無國界記者”組織對1994年22個國家記者死亡情況分析表明:每5天就有1名記者被殺害。對此,日內瓦公約和國際傳播問題研究委員會的文件規定:各國都要把新聞工作者視為平民百姓,並加以特殊保護。隨軍戰地記者則被給予特殊身份,但當他們落入敵手時,則被認為是戰俘。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範圍內,對所有非戰鬥人員包括記者,都將給予保護,並保證記者有進行本職工作的最好條件。在這些國際法條款規定的基礎上,國際紅十字會有權進行干預,而新聞工作者組織或團體也有權進行監督。雖然有個別記者利用安全保護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也有人認為特殊保護會削弱新聞報道的獨立性,但人們還是普遍認為:維護新聞傳播者的安全保護權,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