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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罪

鎖定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行為。
中文名
傳播性病罪
外文名
The crime of venereal disease transmitted

傳播性病罪定義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行為。

傳播性病罪法條依據

傳播性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傳播性病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
傳播性病行為是否實際造成他人患上嚴重性病的後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所稱的“嚴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認定為“嚴重性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國家衞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規定實行性病監測的性病範圍內,依照其危害、特點與梅毒、淋病相當的原則,從嚴掌握。
第十二條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

傳播性病罪構成要件

傳播性病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
1.行為主體必須是嚴重性病患者。一般的賣淫、嫖娼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只有嚴重性病患者的賣淫、嫖娼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主體必須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梅毒是由梅毒螺旋體引起的慢性傳染病,淋病則是由淋菌感染所引起的泌尿生殖器官的傳染病。梅毒與淋病是兩種最嚴重的性病。刑法沒有具體指明其他性病的名稱,只是概括地規定為“等嚴重性病”,我們可以將這一表述理解為“其他嚴重性病”。確定其他嚴重性病的範圍時,應當考慮兩點:第一,必須是與梅毒、淋病的危害相當的性病;第二,必須是容易通過賣淫、嫖娼傳染的性病。因此,如果某種性病的危害並不嚴重,或者雖然嚴重但一般不能通過賣淫、嫖娼傳染,則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嚴重性病。
在通常情況下,賣淫是就婦女而言,嫖娼是就男性而言。但是,對此不能絕對化。因為不能排斥男妓與女嫖客的存在。正是考慮到這一點,刑法使用的是組織“他人”賣淫、強迫“他人”賣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等表述,而沒有像舊刑法那樣,表述為強迫“婦女”賣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因此,如果患有嚴重性病的男子賣淫或者患有嚴重性病的女子嫖宿,仍然構成傳播性病罪。
2.客觀行為是賣淫或者嫖娼。賣淫與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如前所述,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滿足不特定對方的性慾的行為,包括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和實施類似性交的行為;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使對方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包括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者實施類似性交的行為。性交以外的類似性交的行為,同樣容易傳染性病。因此,其他類似性交的賣淫、嫖娼行為與以性交為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既然刑法規定傳播性病罪的目的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為。否則,不利於實現立法目的。性病患者的賣淫、嫖娼行為,都是有引起性病傳播危險的行為。但是,刑法並不要求實際上引起了性病傳染,即並不要求發生將性病傳染於他人的結果,也不要求具有引起性病傳播的具體危險。所以,本罪屬於抽象的危險犯。

傳播性病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根據刑法的規定,傳播性病罪,不僅要求行為人確實患有性病,還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如果行為人雖然實際上患有嚴重性病,但不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測不構成本罪。這裏的“明知”,並不要求行為人確實知道自己所患的性病種類,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即可。一般來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明知”:(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療機構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3)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是“明知”的。行為人誤以為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或者嫖娼,實際上並沒有嚴重性病的,屬於不能犯,不成立本罪(也不成立本罪的未遂犯)。

傳播性病罪常見問題

傳播性病罪本罪的認定

由於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故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傳播性病的故意,即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性病的傳播。如果行為人具有傳染性病的意圖而實施賣淫、嫖娼行為,但客觀上並沒有發生這種結果的,仍應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為了傷害他人,以賣淫、嫖娼為手段,意在使他人染上性病,且客觀上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則是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如果嚴重性病患者多次賣淫、嫖娼,其中一次給他人造成傷害結果,並具有傷害故意,則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行為人明知他人患有嚴重性病而組織、強迫或引誘、容留、介紹其賣淫的,除了符合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外,還構成傳播性病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但這種行為屬於想象競合,應按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或者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法定刑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嚴重性病患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同時又嫖娼,分別符合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與傳播性病罪的犯罪構成,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傳播性病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60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傳播性病罪司法觀點

傳播性病罪傳播性病罪的犯罪性質

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後,被害人是否實際染上嚴重性病,取決於多方面的原因,同時,性病的發作也有個過程,有的個體潛伏期甚至達數年。因此,如果將發生嚴重性病的傳染結果作為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打擊。因此,《解釋》規定,傳播性病行為是否實際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需要説明的是,有的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但注意採取了防護措施,又確實沒有致他人染上嚴重性病的,一般不以傳播性病罪處理。

傳播性病罪關於傳播性病罪的有關問題

1.如何界定行為人對自己患有性病的“明知”
傳播性病罪以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為前提,但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否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因此有必要對哪些情況下能夠認定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予以明確。為此,《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應當認定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三種情形,即(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3)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
2.關於嚴重性病的範圍
刑法關於“嚴重性病”僅列舉了梅毒、淋病,其他嚴重性病未作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認為,對其他“嚴重性病”,司法機關應在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性病和衞生部規定實行性病監測的性病範圍內從嚴掌握,不能將普通性病都作為嚴重性病,防止擴大打擊面。也就是説,該性病必須是與梅毒、淋病的危害特點相當的性病。《解釋》採用了這一觀點,並據此規定:其他性病是否認定為“嚴重性病”,應當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國家衞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規定實行性病監測的性病範圍內,依照其危害、特點與梅毒、淋病相當的原則,從嚴掌握。
3.傳播性病罪是否屬結果犯
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後,被害人是否實際染上嚴重性病,取決於多方面的原因,同時,性病的發作也有個過程,有的個體潛伏期甚至達數年。因此,如果將發生嚴重性病的傳染結果作為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打擊。因此,《解釋》規定,傳播性病行為是否實際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需要説明的是,有的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但注意採取了防護措施,又確實沒有致他人染上嚴重性病的,一般不以傳播性病罪處理。

傳播性病罪關於故意傳播艾滋病的定罪問題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所列舉的嚴重性病中,並未列舉出艾滋病。而艾滋病的危害,實際上遠遠大於梅毒、淋病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基本可以經過治療而痊癒,艾滋病則很難根治,且易致人死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著的刑法修正案(九)解讀認為,性病包括艾滋病。司法實踐中,對此爭議比較大。有學者及司法工作者提出,考慮到傳播艾滋病與其他性病在侵害法益、侵害方式及所涉及人羣等方面的相似性,以及艾滋病的高度傳染性、對人體的嚴重危害性和不可治癒性,建議將傳播艾滋病認定為傳播性病罪為宜,但在量刑上,對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為人,予以從重處罰。也有的提出,對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1.關於艾滋病的性質,應當認定為嚴重性病
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並徵詢國家衞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意見後,我們認為,艾滋病屬於性病,而且是最嚴重的性病。衞生部1991年8月12日發佈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將艾滋病規定為性病的一種,並列於淋病、梅毒之前。國務院2006年1月18日通過的《艾滋病防治條例》表明,國家把對艾滋病的防治放到了更加重要的戰略高度,以將艾滋病與其他性病區別開來。《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後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更加重視艾滋病的防治。該辦法在艾滋病的防治機制、諮詢及疫情上報方面均與一般性病一起規定,並突出艾滋病的預防工作。如該辦法第四條規定,“性病防治工作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結合,將性病防治工作納入各級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整合防治資源,實行性病艾滋病綜合防治。”國家衞計委在覆函中也稱:根據艾滋病的危害程度和特點,當前艾滋病較梅毒、淋病屬於危害更加嚴重的性病。
2.關於故意傳播艾滋病的定性
由於艾滋病屬於最嚴重的性病,因此,《解釋》規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從重處罰。
在調研中,有意見提出,有的行為人通過賣淫、嫖娼傳播艾滋病的目的,就是報復社會或者使被傳播者得病死亡或者無法治癒。有的艾滋病患者不一定通過賣淫嫖娼的途徑,而是通過其他方式傳播,如一夜情、通姦等,這些行為危害極大。對比,如何適用法律,司法實踐中存在困惑。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是出於故意傷害等目的而傳播艾滋病的,僅僅以傳播性病罪處罰,明顯有輕縱犯罪之嫌。為此,《解釋》將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分兩種情況予以規定。一種情況是,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但沒有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傳播性病罪定罪處罰。另一種情況下,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其中,賣淫、嫖娼以外的性行為,以“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為前提。這主要是考慮到艾滋病患者的生活、交友等方面不應受到歧視,而應當受到尊重。只要採取防範措施,其正當的性權利應當得到依法保護。但是由於艾滋病病毒的易傳染性,這類人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應當採取防範措施,確保不致艾滋病病毒的傳染。
關於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傷情問題。經研究,並經徵求國家衞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等部門及部分專家的意見,認為,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定義中,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可以適用於故意將艾滋病傳染給他人,並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的情形,即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認定為重傷。至於重傷等級,在《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修改前,一般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的,則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量刑,但適用死刑應當格外慎重。

傳播性病罪相關詞條

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