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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戒

(佛教傳戒)

鎖定
傳戒,佛教名詞。設立法壇,為出家的僧尼或在家的教徒傳授戒法的一種宗教儀式,亦稱開戒或放戒。就求戒的人説是受戒、納戒或進戒。佛教大、小乘的戒法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和菩薩戒等。比丘、比丘尼戒,必須具足一定條件——即一定僧數(中國十人、邊地五人)、一定範圍(結界立標)、一定程序(白四羯磨,即會議式),才能授受,故稱為受具足戒,略稱受具。
中文名
傳戒
別    名
開戒
放戒

傳戒傳戒儀式的傳入

佛教初入中國時,並無傳戒儀式。據佛教史籍記載,當時度人出家,只為剃髮披服縵條,即無條相袈裟(見《釋氏要覽》上),以不滿五人,不能受具。大概只用三皈、五戒、十戒迭相傳授而已。到了曹魏嘉平二年(250)時,曇摩(柯)迦羅(《高僧傳》卷一譯雲法時)來到洛陽,見眾僧未秉戒法,於是在白馬寺譯出《僧祇戒心》(戒本)以備用。並請梵僧立羯磨法受戒。這是中國依律傳戒之始。魏正元中(254—255)安息國沙門曇帝在洛陽譯出《曇無德羯磨》,才具備羯磨儀式。中國僧徒之受具足戒,一般傳説以朱士行為首(《僧史略》上),約即在此時。

傳戒戒牒

傳戒完成後,由傳戒寺院發給“戒牒”及“同戒錄”。從前宋代僧尼出家時領取度牒(出家僧籍證明書),受戒時領取戒牒(受戒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都由政府頒發。傳戒寺院只發一種“六念”。受戒時須呈驗度牒,才能受戒(《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道釋令)。到了明洪武永樂間(1368—1424)三次下令,許僧俗受戒之人,抄白牒文隨身執照,凡遇關津把隘之處,驗實放行(見明如馨《經律戒相菩薩軌儀》)。戒牒的作用遂成為僧尼旅行的護照。清初廢止度牒,僧尼出家漫無限制,各地亦傳戒頻繁,而戒牒改由傳戒寺院發給,其內容和形式遂極不一致了。

傳戒當代的傳戒

中國佛教協會成立後,傳戒問題一直受到重視。“文革”後,中國佛教教制建設工作走上正軌,1994年,中國佛教協會公佈《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戒實施暫行辦法》,並在江西省永修縣雲居山真如寺舉行傳授三壇大戒試點工作。1997年,中國佛教協會召開六屆三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原則通過了《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辦法》,2019年進行了修訂。

傳戒相關公文

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漢傳佛教傳戒工作如法如律,促進中國佛教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和《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舉辦傳戒法會,須經中國佛教協會統籌安排、審批。未獲中國佛教協會正式批准,不得發佈與傳戒法會相關的公告。
第三條 中國佛教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為傳戒法會的主辦單位,寺院為傳戒法會的承辦單位。
第四條 全國漢傳佛教傳授三壇大戒,每年安排十次左右。原則上,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一年只能申請主辦一次傳戒法會。
第五條 傳授三壇大戒的新戒人數,每期在三百五十人以內(同期傳授二部僧戒的二座寺院,每寺不超過三百五十人)。
第六條 傳授比丘尼戒一律實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傳授本法尼戒應在尼眾寺院進行。
第七條 受戒人員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和主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應按照《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做好相應的佛教教職人員備案材料提交和受戒情況告知工作。
第八條 傳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印製、編號、頒發。
第九條 傳戒期間,必須分別講授戒本,組織新戒學習戒相律儀,不得舉辦與傳戒法會無關的其他活動。戒期不得少於一個月。傳戒儀軌中燙香疤的習俗,應予廢止。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須在傳戒法會結束後一月內,將傳戒工作總結上報中國佛教協會。
二、傳戒寺院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寺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提出傳戒申請:
(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
(二)綱領執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具備十師資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三)僧團道風純正,僧眾戒行清淨,早晚功課、過堂用齋、半月誦戒、結夏安居、坐禪唸佛等修學活動運作正常;
(四)大殿、戒堂、齋堂、僧寮等法務、生活設施可供三百五十名戒子需用,戒壇的設立與佈置,須如法如律,清淨莊嚴;
(五)同期傳授二部僧戒應有二座寺院作為傳戒場所,分別為男眾寺院和尼眾寺院。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傳戒法會,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擬傳戒寺院向所在縣(市、區、旗)或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提出申請;
(二)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旗)或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審核並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由所在地的縣(市、區、旗)或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申請;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前半年將擬傳戒的時間、地點、人數、三師七證及開堂、陪堂名單與簡歷等,據實向中國佛教協會申報。
三、傳戒師承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 傳戒十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自覺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堅持佛教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信仰純正,法相莊嚴,身心健康;
(三)持戒清淨,熟悉毗尼作持和傳戒儀軌;
(四)通達經律,能開導後學;
(五)三師戒臘十五夏以上(尼和尚十七夏以上),尊證戒臘十夏以上(尼尊證十二夏以上)。三師在初、二、三壇請戒正授之時,七證在二壇正授之時不得隨意更換。
第十四條 三師七證由傳戒寺院推舉,經所在市(縣)佛教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徵得相應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第十五條 開堂、陪堂等引禮師必須愛國愛教,遵紀守法,戒行清淨,通達毗尼作持和傳戒儀軌,堪為大眾師表,身心健康,有組織辦事能力。開堂戒臘十夏以上(尼開堂戒臘十二夏以上)、陪堂等引禮師戒臘五夏以上(尼陪堂等引禮師戒臘七夏以上)。
第十六條 禮請香港、澳門、台灣及國外法師擔任羯磨師、教授師及尊證師,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事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四、受戒人員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十七條 受戒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正,勤修三學,遵守教義教規,品行端正;
(三)年齡在20週歲至59週歲之間,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
(四)剃度後,男眾在寺院修學一年以上,女眾在寺院修學兩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學識,能獨立完成日常課誦和具備基本佛事法務活動能力。
第十八條 受戒人員求授三壇大戒,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經剃度師同意後,向所在寺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寺院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佛教協會。
(三)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逐級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
(四)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受戒人員持身份證原件、載有最新的登記項目變更更正信息的户口簿複印件及剃度師戒牒複印件,常住寺院和所在地的縣(市、區、旗)或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的相關證明,報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會同傳戒寺院有關執事審核無誤後,予以登記。
(五)受戒人員若為佛學院在讀學僧,經剃度師同意後,也可向所在佛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所在佛學院審核同意後,報舉辦該佛學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中國佛教協會舉辦的佛教院校審核同意後,報中國佛教協會。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受戒人員持身份證原件、載有最新的登記項目變更更正信息的户口簿複印件及剃度師戒牒複印件,所在佛學院和舉辦該佛學院的佛教協會的相關證明,報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會同傳戒寺院有關執事審核無誤後,予以登記。
(六)受戒人員進堂前,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和傳戒寺院,須做好審核登記工作,填寫《新戒統計表》,整理好相關數據和電子文檔,請民政、公安等部門對其是否存在婚姻關係、是否涉嫌犯罪等情況進行核實;並須對其進行面試,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學識和理解受戒意義,能否背誦《朝暮課誦》《沙彌律儀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
第十九條 受戒人員,以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寺院常住沙彌或沙彌尼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員,必須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徵得傳戒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的同意,並開具證明,介紹前往受戒。
第二十條 香港地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及國外人士求戒,須基本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持本人有效證件以及所在地有關團體、寺院的介紹信,向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受戒申請。經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後,傳戒寺院方可接收。
五、處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舉行傳戒活動的,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為無效,並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追責。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未經批准的超出名額不發戒牒。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印發戒牒的,所發戒牒無效,並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追責。
六、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