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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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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政華,男,漢族,1955年3月生,河北灤縣人,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分校法律專業畢業,法學碩士學位。曾任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5]  [7]  [9]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傅政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傅政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5] 
中文名
傅政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北灤縣
出生日期
1955年3月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

傅政華人物履歷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偵處大要案隊隊長,刑偵處副處長兼大要案隊隊長;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北京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禁毒委副主任;北京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10年01月,北京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2010年02月,北京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0年06月,北京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兼任北京市政法委副書記;
2010年07月,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08月,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5年01月,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中央政法委委員,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5年03月,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正部長級),中央政法委委員;
2015年09月,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中央610辦公室主任,中央政法委委員;
2016年05月,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部長,中央610辦公室主任,中央政法委委員;
2016年08月,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部長,中央610辦公室主任;
2018年03月至2020年04月,司法部部長、黨組副書記; [1]  [4] 
2020年05月-2021年10月,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3]  [7] 
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委員(2022.03終止資格) [2]  [9]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2021.10撤銷) [6-7] 

傅政華人物事件

傅政華違紀被查

2021年10月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傅政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傅政華撤銷資格

2021年10月27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六十次主席會議在京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免去傅政華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其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提請第十九次常委會會議追認。 [7] 
2021年11月24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在京閉幕。追認關於免去傅政華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傅政華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8] 

傅政華依法雙開

2022年3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傅政華完全背棄理想信念,從未真正忠誠於黨和人民,徹底喪失黨性原則,毫無“四個意識”,背離“兩個維護”,政治野心極度膨脹,政治品行極為卑劣,投機鑽營,利令智昏,為達到個人政治目的不擇手段;參加孫力軍政治團伙,拉幫結派,結黨營私;在重大問題上弄虛作假、欺瞞中央,危害黨的集中統一;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長期結交多名“政治騙子”,造成惡劣影響;長期違規領用和攜帶槍支,形成嚴重安全隱患;對紀法毫無敬畏,執法犯法,徇私枉法,擅權專斷,恣意妄為,造成嚴重惡劣政治後果;長期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特權思想極為嚴重,生活奢靡享樂,長期違規佔用多套住房、辦公用房和多輛公車供個人及家庭享受,長期安排多名公職、現役人員為個人及家人提供服務,頻繁接受高檔宴請和旅遊安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破壞政法隊伍政治生態;貪婪腐化,大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傅政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徇私枉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傅政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9] 
2022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傅政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傅政華開除黨籍處分。 [16] 

傅政華決定逮捕

2022年4月,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涉嫌受賄、徇私枉法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對傅政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0] 

傅政華提起公訴

2022年7月,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涉嫌受賄、徇私枉法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傅政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傅政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傅政華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情私利,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傅政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11-12] 

傅政華一審開庭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受賄部分公開審理;因涉及國家秘密,對徇私枉法部分依法不公開審理。
庭審現場(長春中院供圖) 庭審現場(長春中院供圖)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7億餘元,數額特別巨大。2014年至2015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弟付衞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付衞華長期未被追訴,情節特別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傅政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傅政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傅政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3-14] 

傅政華一審宣判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傅政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傅政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7億餘元。2014年至2015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弟付衞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付衞華長期未被追訴。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傅政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傅政華徇私枉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鑑於傅政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尚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傅政華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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