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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中央儲備銀行

鎖定
汪偽國民政府的國家金融機構。1940年10月成立。資本1億元。總行設南京,各地分支機構達40餘處。總裁周佛海。該行擁有的特權:①發行本位幣及輔幣之兑換券。②經理政府所鑄本位幣及輔幣之發行。③經理國庫。發行之貨幣稱中儲券。中儲券最初與法幣等價,流通範圍限以蕪湖以下,杭州以北,蚌埠以南的長江中下游一帶。1942年以後發行範圍擴大到整個華中、華南地區。中儲券發行量巨大。1941年初發行時為1370萬元,到1945年日本投降時已增至46618億元,增長了34萬倍,造成淪陷區通貨膨脹,物價飛漲,給淪陷區人民帶來深重災難。 [1] 
中文名
偽中央儲備銀行
成立時間
1940年

偽中央儲備銀行歷史沿革

抗日戰爭時期日本扶植的汪精衞傀儡政權的“中央銀行”。1941年1月6日成立於南京。由偽政府的第三號人物、財政部長周佛海兼任總裁。資本總額定為“國幣”一億元,由汪偽政府的“國庫”撥出。總行名義上在南京,實際重心在上海,並在杭州、蘇州、蚌埠、寧波、廣州、漢口等地設立分行。該行成立後,即發行紙幣,稱“中儲券”,取代華興商業銀行的鈔票發行權,並逐漸以“中儲券”收回“華興券”。“中儲券”的流通區域,限於汪偽政權所屬的蘇浙皖三省的淪陷區和部分華中、華南地區,不得流通於東北、華北與“蒙疆”地區。還不得采取對日本軍用票不利的措施,而且必須對軍用票政策加以協助。對於法幣採取逐漸取消的所謂“長期作戰”的方針,規定中儲券與法幣等價聯繫,不與日圓聯繫,中儲券和法幣可以互相兑換。其目的在於破壞法幣信用,套取外匯、掠奪物資和解救其財政困難。中儲券開始發行時,遭到各方面的抵制,於是汪偽政府公佈《破壞新通貨治罪條例》,規定關税、鹽税、統税等“中央”税收,一律只收中儲券, 日軍支出的軍費、日商收購物資的資金,都用中儲券支付等措施,強制推行。太平洋戰爭發生後, 日軍進駐租界,上海完全淪陷,法幣已很難立足,中儲券便乘機大量出籠。事變發生的當月即1941年12月,一個月就發行了8000萬元, 佔該年全年發行額的1/3。不久又使中儲券與法幣脱離等價流通,改為中儲券以機動比率收兑法幣。繼又故意緊縮中儲券的發行,而把掌握的法幣儘量投放出去,造成市場上法幣充斥、中儲券缺乏的假象,從而把收兑比率壓低到50:100,即中儲券50元收兑法幣100元。1942年5月31日,汪偽政府財政部正式公告,禁止法幣流通,持有法幣者以2:1的比率兑換中儲券。同時,對華中和華南地區的法幣,亦準備進行全面收兑,同年7月起在廣東、廈門,8月起在漢口,9月起在九江、南昌、沙市等地區先後對法幣進行收兑。自1943年1月起,禁止上述地區法幣的使用、攜帶、保存和持有。以後該行大量發行中儲券,實行通貨膨脹政策。日偽利用中儲券的大量發行,解決汪偽政府的軍政費用、駐華中一帶日軍的軍費支出,充作日商收購物資的基金,及時支持汪偽一些統制機構收購物資,以達到日本侵略者“以戰養戰”搜刮物資和資源的目的。
中儲券從發行日起到日偽垮台時止的四年多時間裏,共發行46000多億元,其中21000多億元即佔發行總額的46.6%是在日本投降後短短一個月時間中增發的,主要用於國民政府到上海後的接收需要。該行總髮行額為剛發行時的1.03萬倍,月期上海物價上漲1.2萬倍,對人民生活、社會經濟均是嚴重禍害。抗日戰爭勝利後,由國民政府加以接收清理。 [3] 

偽中央儲備銀行主要職能

1940年5月,汪偽政府為籌備組織中央銀行,特設中央銀行籌備委員會,其職權是:籌集中央銀行資金,擬具中央銀行各種法規草案,籌擬舊貨幣之整理、新貨幣之發行計劃及業務計劃,籌劃總分行之設置及重要人員之任用等事項。該會設主席、副主席各1人,委員9 -11人,由國民政府派任之,此外,聘請中外金融專家若干人為該會顧問或專門委員。
1940年5月,該會第一次會議決定中央銀行定名為中央儲備銀行。7月,成立中央銀行籌備委員會行員訓練所,訓練和培養行員。1941年1月,汪偽中央儲備銀行正式成立。
中央儲備銀行總行設於南京。有發行本位幣及輔幣之兑換券、經理政府所鑄本位幣及輔幣發行、經理國庫等特權。此外,該行還得經營經理國營事業金錢之收付,管理全國銀行準備金,代理地方公庫及公營事業金錢之收付,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國庫證券及公債息票、國內銀行承兑票、國內商業匯票及期票之重貼現,買賣國內外匯票,買賣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公債券、生金銀及外國貨幣,辦理國內外匯兑及發行本票,生金銀抵押及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公債庫券抵押等放款,政府委辦之信託業務及代理收付各種款項等業務。
中央儲備銀行設理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理事7 -11人組織之。設常務理事5人,由國民政府於理事中指定。理事會的職權是:制定該行業務方針,決定兑換券發行數額及準備數額,該行預算、決算及資本之擴充,各項規程之訂立,國內分支行、處、國外代理處之設置及廢止等事項。
中央儲備銀行設監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監事3-5人組織之。監事會的職權是:辦理該行帳目之稽核,準備金之檢查,兑換券發行數額之檢查,以及預算、決算之審核等事項。
中央儲備銀行設總裁、副總裁各1人,由國民政府於該行理事會常務理事中任命之。總裁總理全行事務,執行理事會議決之事項,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事務。下設業務、發行、國庫3局及總務、秘書、稽核、調查4處。各局設局長1人,必要時添設副局長1-2人。各處設處長1人,必要時添設副處長1-2人。另外,秘書處設秘書若干人,稽核處設稽核若干人,調查處設專門委員及專員各若干人。各局、處機構設置及職能分述如下:
業務局:辦理國內匯兑,各行處匯入匯款之解付,各行處委託代理收解及資金調撥“總分行往來帳簿之記載與核算及匯款登記等事項。
發行局:專辦發行兑換券及管理該行發行準備金等事項。
國庫局:代財政部辦理國庫款項收支等事項。
總務處:據1943年8月該行總務處組織修正案規定,該處下設文書、人事、涉外、庶務4科及圖書室。分掌各科室有關事項。
秘書處:下設機要、涉外2科。分掌該處印信之典守;機要文件、函電之擬撰、譯繕及校對,機要卷宗之整理及保管;該處員生考勤、請假;該處預算開支及庶務;對外聯絡交際,國外文字之合同、契約訂定及審核等事項。
稽核處:下設文書、核算、統計3科。分掌文電之撰擬,印章之典守,卷宗之整理與保管;該處員生考勤及進退升調;總行帳務之處理與審核,總分支行開支預算之審核及各行放款之稽核;總括帳之登記,營業報告之編造,該行各項統計圖表之繪製及全體決算表冊之編制等事項。
調查處:下設文書、業務設計、信用調查、產業調查4科。分掌該處文書、檔案及員生考勤與進退升調;該行業務設計,國內資金及利率、國內外金融機關之調查研究,國內外金融市場及國際匯兑之調查研究,國內外貨幣問題及金銀產量價值之研究;外埠銀行、錢莊、工廠、公司等信用調查,總分支行及辦事處委託之各種調查,各種有價證券及票據之信用調查;國內外重要產業、國內外貨物、
商品產銷存底之調查,本國對外貿易之調查,各國國際狀況之調查,國內外市情之調查及研究,各國金融政策之研究等事項。
1941年12月,設立該行駐東京辦事處。掌理機要事務及涉外聯絡、接洽等事項。
1942年1月,增設該行調查處經濟研究室。下設金融、工商2組,掌理國內外金融、銀行及國內外工商業狀況之研究事項。
1942年6月,秘書處下增設圖書館。
1942年10月,該行增設檢查金融事務處。下設文書、審查、管理3組。分掌該處文書、檔案及員生考勤、進退升調;金融機關資產及營業狀況之調查、統計,金融機關提供各項統計帳表報告書等審查,金融機關存款準備金及儲蓄存款擔保品之核算審查,金融機關金融制度調整改善之設計建議;指示存款準備金及支付存款擔保品之收受與記載,該行總分支行處辦理存款準備金及支付存款擔保品之收受與審查等事項。
1943年1月,該行增設外匯局。下設文書、會計、外匯、審查4科。分掌該局文書;會計;國外匯兑及貿易統制之管理,國外匯兑需供之集中,在國外資金之運用,各國貨幣及生金銀之買賣,外幣存款之收受,國外匯款之買賣,國外委託代理收解,政府委託發行外幣債券之經募,政府發行之外幣證券買賣;國外市面及信用調查,國外匯兑申請之審核,匯兑銀行之資金及營業狀況之審查,輸出入貨物之調查統計及許可,匯兑資金之管理、審查,外國匯兑制度及本國對外貿易之調查與研究等事項。
1943年3月,設立該行參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參事7人組成,並指定1人為主席,參事會的職責是:參與該行行務改進,經濟金融政策之建議及其他諮詢事件之陳述等事項。
1943年8月,裁撤該行秘書處,其業務歸併總務處辦理。
此外,該行在上海還設有印刷所,內設事務、工務、材料3課及人事科和會計室。負責辦理該行發行之兑換券及一切應用帳表之印刷事項,但關於兑換券之印刷及技術事宜受發行局監督。
中央儲備銀行還設有各委員會;
(1)整理舊幣委員會:1942年6月由中央儲備銀行、財政部各派若干人組成,主席委員由中央儲備銀行副總裁兼任之,並聘請中、日金融專家各若干人為顧問。
(2)中央儲蓄會;1943年3月成立。負責辦理按月抽籤給獎還本付息之儲蓄存款及政府委辦之各種儲蓄事項。
(3)中央儲備銀行強化金融機關業務審查委員會:1944年1月成立。負責辦理金融機關存款限額,金融機關增資或合併,金融機關支付準備金及申請放款之審查、核定等事項。
(4)金證券發行準備金管理委員會:1945年5月成立。其職責是每月向財政部呈報金證券發行數量及其出售情形,兑付黃金數量及發行準備金數量等事宜。
(5)中央儲備銀行金證券市場監理委員會:1945年6月成立。職責是隨時監察金證券市場之交易情形及該市場經紀人營業上一切行為,檢查其營業簿據文件。此外,該會對於金證券市場一切事項認為有應行糾正或取締之必要時可隨時飭令施行並報請財政部及中央儲備銀行總行備案,對於市價漲落劇烈或認為必要時可停止金證券市場之集會,對於金證券市場每日交易情形及市場之漲落事項,金證券市場經紀人之申請決定及懲罰事項,金證券市場之取締或改善等事項可決議之。
中央儲備銀行在各地建有分、支行處。 [2] 
參考資料
  • 1.    章紹嗣,田子渝,陳金安 主編.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武漢:武漢出版社.1995.第697頁.
  • 2.    中央儲備銀行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引用日期2022-03-30]
  • 3.    黃達,劉鴻儒,張肖 主編.中國金融百科全書·上.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90.第3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