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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査機關

(偵査機關)

鎖定
偵査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事件進行偵査的專門機關。中國古代,司法權包括偵查權基本上由行政機構行使,犯罪案件由行政長官或者其輔佐官吏查辦。中世紀歐洲也沒有專門偵查機關,偵査活動由審判機關進行。近代以來,在刑事訴訟中,偵査與審判職能一般分屬不同的機關。各國的專門偵査機關不盡相同。英美法系國家的偵査機關,主要是警察機關,但是,美國的檢察機關也負責某些案件的偵査工作。大陸法系國家的偵査機關除警察機關以外,還有檢察官和預審法官(或偵查法官)。曰本主要是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檢察官認為必要時,還可以指揮司法警察進行偵査。蘇聯是瞀察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個人。 [1] 
中國偵査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但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査。根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定,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的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査工作。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