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是指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附随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了侦查羁押期限的一般要求,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应当在二个月之内侦查终结。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 中文名
- 侦查羁押期限
- 定 义
-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 来 源
- 《刑事诉讼法》
- 词 性
- 名词
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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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套乃乃。 [1]
特殊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档和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朽立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7条和第158条规定的条件,需要誉匙朵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另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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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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