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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營業

鎖定
停止營業是特定行政機關對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户實施的一種處罰。
中文名
停止營業
執行機構
特定行政機關
對    象
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户
原    因
嚴重違法行為

目錄

停止營業使用

這種處罰主要適用於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户有嚴重違法行為,致使管理混亂,不能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秩序,由主管的行政機關命令有違法行為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户暫時停止營業活動,待其糾正了違法行為後,再允許其恢復營業。但為了防止行政主管機關無限期地停止土商企業的活動,給工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法律通常還明確規定責令停止整頓的處罰期限。如《藥品管理法》規定,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處停產,停業七天的處罰。 [1] 

停止營業原則

如果企業在短期內的銷售收入即總收益大於總變動成本,或者平均收益大於平均變動成本的話,由於企業的收益不僅彌補了全部變動成本的支出,同時還抵消了一部分固定成本的支出,因此,繼續營業要比停止營業造成的虧損更小。相反,如果企業在短期內的銷售收入即總收益小於總變動成本,或者平均收益小於平均變動成本的話,由於企業的收益連變動成本的支出都無法得到全部的補償,因而也就不會對固定成本作出任何貢獻,這時,停止營業就要比繼續營業造成的虧損更小。綜上所述,企業短期內的停業原則可以用一下式子來表示。 [2] 
TR < TVC,或 AR(P) < AVC
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從上式推導出企業繼續營業的原則,而無論這個企業在短期內是虧損企業,還是盈利企業。下式給出了企業短期內繼續營業的原則。
TR ≥ TVC,或 AR(P)>AVC
可見,如果從純經濟的角度來説,一個短期虧損的企業,只要繼續營業所得到的收入可以補償全部變動成本的支出,並且還有可能對固定成本作出部分貢獻時,就應當繼續營業;反之,只要繼續營業所得到的收入不能補償全部變動成本時,就應該停止營業。
參考資料
  • 1.    .趙克仁.行政法學教程[M].中山大學出版社,1990
  • 2.    .張連城.經濟學教程[M].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