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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戰

鎖定
停戰,指交戰雙方停止敵對的軍事行動的狀態。一般通過談判達成協議而實施。有局部和全面、有限期和無限期之分。
中文名
停戰
拼    音
tíng zhàn
近義詞
休戰 息兵 寢兵 [5] 
反義詞
開戰 [5] 
注    音
ㄊㄧㄥˊ ㄓㄢˋ
性    質
漢語詞彙

停戰釋義

[armistice;truce;cessation of hostilities] 交戰各方同意暫時停止戰爭行動;局部或全面地停止交戰 [3] 

停戰出處

平步青 《霞外攟屑·時事·彭尚書奏摺》:“三月十一日停戰,華兵拔隊齊回。” [4] 

停戰例句

郭希仁 《從戎紀略》:“上海 和議已可望成,令各省皆停戰,當即抄録電文,函令 伯英 與東軍派員交涉,守約停戰。” [6] 
魏巍 《東方》第五部第一章:“在這種情勢下,於七月十日敵人被迫接受了停戰談判。” [2]  [5] 

停戰近義詞

休戰 息兵 寢兵 [5] 

停戰反義詞

開戰 [5] 

停戰簡介

朝鮮戰爭停戰談判 朝鮮戰爭停戰談判
停戰並不等於結束戰爭,而僅僅指敵對軍事行動的臨時性停止。根據《海牙第四公約》(1907)的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第5章規定,停戰可分為全面停戰和局部停戰,有限期停戰和無限期停戰。全面停戰是在交戰國(方)之間的整個戰區停止全部軍事行動,一般多表現為戰爭終止的前兆。局部停戰是在交戰國(方)的部分軍隊之間並在一定範圍內停止軍事行動。有限期停戰是在雙方商定的期限內停止軍事行動,限期屆滿時軍事行動有可能隨之恢復,也可以通過雙方協議延長期限。無限期停戰是雙方不受時間的限制,交戰國(方)可隨時恢復作戰,但應按照停戰條件通知敵方。在戰爭實踐中還存在一種不同於停戰的停火,這是交戰雙方為了一定的目的,同意在一定地區暫時停止戰鬥和敵對行動,其期限一般較為短暫。停戰通常通過交戰雙方就停止敵對軍事行動的條件進行談判,達成協議,簽訂停戰協定來實現。也有通過國際干預而實現停戰的,在這種情況下,停戰談判通常在第三國的斡旋和調停之下進行。停戰協定通常是由軍事指揮官根據其政府授權而締結的,一般都規定:停止戰爭行動,確立軍事分界線或中立區,規定交戰者撤離軍事分界線,停止運送援軍和增加軍事裝備,以及遣返傷病戰俘等。由戰勝國發起而達成的停戰協定,往往將一些屬於和約範圍的條件強加於戰敗國。為了保證停戰協定的執行,通常由交戰雙方代表或由中立國代表組成停戰委員會或停戰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1907)第40條規定:“交戰一方對停戰有任何嚴重違犯,均使交戰另一方有權廢除停戰協議,並有權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恢復敵對行為。”如因某些個人的行為違反了停戰的條款,受害的一方只可要求懲辦違犯者個人,必要時,可要求賠償損失。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