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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民公田
鎖定
- 中文名
- 假民公田
- 外文名
- loaning victims state lands
- 分 類
- 封建政府安置流民的措施
- 概 念
- 將空閒田地借給貧民耕種
假民公田基本概念
東漢章帝時,土地兼併之風繼續發展,許多農民的土地為豪強地主所掠佔,失地的農民除了依附豪強地主外,還有大批農民流落他鄉成為流民,為了穩定封建社會秩序,安置流民,使他們依附在土地上,並增加農村的勞動力,以保證農業生產。章帝於元和元年(84年)和元和三年(86年)兩次詔令郡國“假民公田”,就是把郡國公田和上林苑的土地假給或賜給貧民,並給予貰和田器,也可貸給種子、糧食和農具,免收田租。山林池澤也允許貧民自由採樵漁豬,也不收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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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經營國有耕地和安置流民的一種方法。漢代的國有土地稱為“公田”,除了使用士兵、服役農民耕種之外,還“假”(出租、借貸)給百姓,徵收一定的假税,稱為“假民公田”。東漢政府還採用“假民公田”的辦法,來解決小農破產流亡問題。遇到災荒時,政府把國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川林澤租借給流民進行生產。接受假田的人,在頭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税的待遇,幾年以後,就要向國家繳納40%以上的假税,並承擔其他封建義務。如使用公家的牛耕種,則要交更多的假税。因此,租種公田者,實際上成為被束縛在國有土地上的國家佃農。從永平九年(66)到元興元年(105)的40年間,東漢政府假民公田近20次。大量流民被安置在國有土地上,使國家增加了收入,流民也暫時得到生產、生活的條件。但是,假民公田既不能抑制豪強地主兼併土地,也不能阻止小農的破產。相反,在豪強地主把持政權的情況下,往往是“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詐起”,假與貧民的公田,同樣會被兼併,結果都是使“豪右得固其利”。
假民公田相關爭議
“假民公田”是漢代租佃關係中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對其展開討論,有益於漢代土地所有制形態的研究。主要有四種意見。
一、安置流民的一項措施。韓養民認為:“假民公田”不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着眼,而是安置流民的措施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假税的税額不會過高,很可能實行三十税一。它同自耕農的田租一樣,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也可減免。
二、一種“權以給之”的租佃關係。羅鎮嶽認為:“假民公田”的所有權在出假後仍屬國家,假得土地的農民要向國家交納地租和地税合一的假税。以公田賦民則是永久性的“給與”,得到土地的人,同時也得到了所有權。自己是土地的主人,自然也就無需交假税,而只是和其他自耕農民一樣交納地税性質的田租了。“假民公田”是一種“權以給之”的租佃關係。
三、它既是一種救災措施,又是一種經營“公田”的方式。張榮芳認為:“假民公田”有兩種,一種是自然災害嚴重的情況下,而採取的救災措施,一種是經常經營“公田”的方式。“假”是“租賃”,“假民公田”即把“公田”租賃給農民,農民對假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農民向政府交納地租。
四、可分為租佃型和授田型兩種類型的假民公田。高敏認為:漢武帝時存在租佃型的“假民公田”。租佃型的“假民公田”,有專門的田官主持。假田者不論是內地貧民還是邊郡徙民,都得繳納高於郡國田租的租谷。由於這種“假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故這種通過租佃關係而攫取的租谷不論其租率是否同私家地主的租率相同,都屬於地租的性質。宣帝后的授田型“假民公田”制,它不同於漢武帝時的租佃型的“假民公田”,是以國有土地授於民的授田制。從其不徵收高額地租——“假税”的角度來説,這種授田等於把土地給與貧民,為他們向自耕農轉變創造了條件,故又稱為“賦民公田”制。柳春藩也持此説。但在具體表述上與高敏不同。他認為西漢時的假民公田分租佃型和非租佃型兩種。租佃型“假民公田”上的生產者為國家佃農,他們要向國家繳納地租型假税。非租佃型“假民公田”很快向私田轉化,生產者自耕農向國家繳納的是地税型“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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