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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

鎖定
假冒商標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中文名
假冒商標
定    義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假冒商標基本內容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假冒商標立案標準

一、工商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及其他個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工商企業和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包括使用偽造的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工商企業和事業單位非法經營額達到10萬一20萬元,或者非法獲利達到2萬至5萬元的;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2、工商企業、事業單位擅自制造(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包括偽造的商標標識)達到2萬至5萬件(套),或者非法獲利達到1萬至2萬元的;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擅自制造(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包括偽造的商標標識)達到5千至1萬件(套),或者非法獲利達到2千至5千元的。
3、故意經銷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工商企業和事業單位非法經營額達到10萬至20萬元,或者非法獲利達到2萬至5萬元的;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非法經營額達到2萬至5萬元,或者非法獲利達到5千至1萬元的。
4、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情節惡劣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條第1、2、3、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接近第二條規定的立案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予立案: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屢教不改的;
2、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商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給工農業生產帶來嚴重損失,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的;
5、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6、其他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同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具有直接聯繫,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符合假冒商標罪特徵的,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符合其他罪特徵的,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查處,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也可以自行立案偵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