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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專利

鎖定
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對於非專利產品或以非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行為人在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在宣傳材料上假稱為專利產品、偽造或變造專利證書等文件的行為。假冒專利行為包括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兩種情形。自2008年修訂《專利法》後,不再區分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統稱為假冒專利。被假冒的專利包括已經取得授權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專利,可以是他人專利,也可以是自己專利,如專利權人為了牟利,將其他產品冒充為自己的專利產品進行銷售,也包括虛構的並不存在的專利。
冒充的專利產品是非專利產品,即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曾被授予專利權但專利已經因法定事由失效或無效的產品。
2023年,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執法等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重點商品、重點市場治理,積極發揮行政執法震懾力,切實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2023年全年,各類專項行動共查處相關案件近60萬件。其中,商標侵權、假冒專利案件4.41萬件,針對侵權假冒高發多發的重點實體市場開展執法行動約4.2萬次。 [1] 
中文名
假冒他人專利
行為1
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行為2
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
行為3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

假冒他人專利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規定了假冒專利的行政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第八十四條規定了假冒專利的行為類型、不屬於假冒專利的情形以及免除相應處罰的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容: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了假冒專利罪。
4.《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修正),發佈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內容: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違法所得的認定方式。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2011發佈),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內容: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
6.《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2020發佈),發佈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內容: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專利行政執法保護工作效率和水平。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類型

在客觀層面上行為人應當實施了假冒專利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有以下幾種:
(1)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
(3)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4)銷售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的產品;
(5)在產品説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6)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
(7)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
(8)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9)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但是,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人一般為產品製造者,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方式既有可能發生在產品的製造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產品的銷售、流通過程中。

假冒他人專利救濟手段

對於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有以下幾種途徑尋求救濟:
1.請求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採取詢問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閲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進行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假冒他人專利糾紛,由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查處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規定,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專利執法部門依據《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假冒專利行為依職權開展行政檢查,並根據情形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1.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管轄
(1)級別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內重大、複雜、有較大影響的假冒專利案件。不設區的市、縣(市、區、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有地方性法規授權的情況下,辦理本行政區內的假冒專利案件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統籌負責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2)地域管轄。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專利執法部門管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由其住所地專利執法部門管轄。平台內經營者的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專利執法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2.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案件來源
專利執法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案件來源有以下三種:
(1)依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查處。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行發現假冒專利行為的,可以向地方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2)依職權查處。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製造、商品流通領域進行檢查,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發現相關線索的,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查處;
(3)其他行政機關移送、交辦。移送是指由其他部門移送違法行為線索,由受移送部門查處的情形。移送部門既可能是其他行政區域專利執法部門,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機關。
2.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立案條件
專利執法部門決定立案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符合足夠的條件,如有明確的涉嫌假冒專利行為人、有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初步線索、屬於該專利執法部門管轄、涉嫌假冒專利行為從發生之日起在2年內被發現。涉嫌假冒專利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假冒他人專利侵權責任

(1)民事責任。行為人實施了假冒專利行為,即使假冒專利的產品實際上並沒有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不具備專利產品應有的功能,這樣的產品在市場上出售,也必然會影響專利產品的聲譽,損害專利權人通過製造、銷售專利產品獲益的權利。因此應當承擔侵權法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2)行政責任。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假冒專利行為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關於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七條作出明確規定: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的,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所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訂立假冒專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3)刑事責任。假冒專利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不但侵犯專利權人的利益,而且侵犯公眾利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如果情節嚴重具有社會危害性,就構成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據行為的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假冒他人專利假冒專利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假冒專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對國家專利管理秩序的擾亂,也包括對他人專利權(專利標註權)的侵害。也有人認為,假冒專利是一種虛假宣傳行為,侵犯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正當的交易活動和競爭活動。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規定,用非專利產品假冒他人獲得授權的專利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區別於普通假冒專利行為,假冒專利罪的犯罪行為達到了嚴重擾亂國家專利管理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專利權的程度。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體而言,為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犯罪的主觀方面
要構成刑法上的假冒專利罪則需要主觀上是故意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專利侵犯他人專利權而仍故意實施該行為。假冒專利行為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構成假冒專利罪。

假冒他人專利相關案例

潘某訴盛某等假冒專利侵權糾紛案,案號:(2004)青民三初字第232號。
1.基本案情
原告於1996年1月2日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高強度船舶上下水兩用氣囊”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1997年12月31日,專利號X.4,原告遂依此專利生產產品。2004年,原告以被告存在多次持原告專利證書複印件,冒充原告的專利,與他人簽訂購買合同的行為而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認為,兩被告假冒專利的行為,給原告聲譽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經濟損失巨大,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1.立即停止假冒原告專利的行為;2.在《青島日報》、《半島都市報》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並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費用33041.20元;4.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方則辯稱,兩被告沒有持原告的專利證書與他人簽訂氣囊定作合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明其訴訟主張的證據是偽造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爭議焦點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關於被告盛某在代表即墨友河氣囊廠對外簽訂氣囊銷售合同的過程中,是否存在持原告專利證書複印件誤導購買者的行為。
3.判決推理
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要求行為人在客觀上存在將非專利產品或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方法,使公眾產生混淆,導致公眾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而持原告專利證書複印件誤導購買者的行為,足以使公眾產生此種混淆。
由於本案原告提交的能夠直接證明兩被告實施了持原告專利證書複印件誤導購買者行為的證人證言,證明效力不足。因此,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確認的事實,結合雙方提交的存在爭議的證據綜合進行分析認定。從雙方當事人所確認的事實中,可以認定被告盛某存在獲取原告經營企業的客户名單及專利複印件的機會,且實際為原告所經營的企業銷售氣囊產品,所簽訂的合同中均寫明“按國家授權《高強度船舶兩用氣囊》專利技術工藝製作,質量標準以企業標準執行”,這與其後被告盛某代表即墨友河氣囊廠對外簽訂的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的表述完全一致。此外,被告盛某代表原告經營企業與浠水縣船舶修造廠簽訂氣囊銷售合同在先,其後又代表即墨友河氣囊廠,與浠水縣船舶修造廠簽訂氣囊銷售合同。兩份合同從形式和內容上看都極為相似,涉及專利內容的表述完全一致。將上述全部事實結合經公證的趙輝的證言及收款條,原告所提交的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相互之間具有關聯性,可以形成一個較完整的證據鏈並具有合理性,雖不能充分其主張事實,但已具有較強證明力。本案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在對此爭議事實的證明力方面,原告提交的證據明顯居於優勢地位,可以確認被告盛某在對外簽訂氣囊銷售合同的過程中,存在持原告專利證書複印件誤導購買者的行為。
本案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本案中,被告盛某直接持原告專利證書複印件作為宣傳材料,與他人簽訂氣囊銷售合同,銷售與原告專利技術同類的產品,必然導致合同相對方,將其銷售產品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原告的專利技術,其行為已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被告潘某作為即墨友河氣囊廠的業主、涉案產品的生產者,在被告盛某與他人簽訂的氣囊銷售合同上加蓋公章,銷售了涉案產品,構成共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此種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假冒原告專利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假冒原告專利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並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相關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