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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比罰金制

鎖定
倍比罰金制,又稱按比例罰金制,是指刑法規定以某個與犯罪有關的數額為基礎,然後以其一定的倍數或幾分之一來確定罰金數額的制度,即按照一定數額的倍數或者分數來確定罰金數額。
中文名
倍比罰金制
別    名
按比例罰金制
定    義
按照一定數額的倍數或者分數來確定罰金數額
依    據
某個與犯罪有關的數額

目錄

倍比罰金制作用

一是採用限額罰金制具有不明確性,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出現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問題;二是倍比罰金刑沒有限額,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根據倍比作出相應的判決,符合我國長期實行無限額罰金刑的傳統;三是倍比罰金刑將罰金與涉案金額、造成損失等因素掛鈎,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能更好的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

倍比罰金制法規

1871年《德國刑法典》第145條規定:“未得政府必要的核準,在德國發行允諾給付一定數額金錢的無記名債券,或流通此種債權者,處以等於所發行債券名義上價值五分之一的罰金。”這一規定既便於審判人員裁量,又不致受經濟情況變化的影響,通常適用於具有一定財產數額的貪慾型犯罪或者税務等方面的經濟犯罪。
我國1997年《刑法》有很多這種倍比罰金制的規定,如第1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