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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商販

鎖定
個體商販,亦稱“小商小販”,以生產資料個體所有制和自己勞動為基礎,購銷零星,自產自銷,方便羣眾,特別是農村小商小販往往跨業兼營,長購帶銷,很適合農村交換的習慣。
中文名
個體商販
定    義
以生產資料個體所有制和自己勞動為基礎的勞動者
別    名
小商小販
所屬學科
經濟學
習慣上把固定售貨的稱為“小商”,把流動販賣、往米販運或街畔攤售的稱為“小販”。在中國歷史上,個體商販人數眾多,大多經濟地位低下,他們“不論肩挑叫賣,或街畔攤售,總之本小利微,吃着不夠。其地位和貧農不相上下”(《毛澤東選集》第1卷第7頁)。新中國建立之初,在零售商業人員中仍佔很大比重,成為城鄉商業的補充力量。1956年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高潮時,90%左右的小商小販組成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肯定了發展個體商業的必要性,確定它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鼓勵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和工商行政部門管理下積極經營,保障他們的正當經營,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個體商販經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開業。對於無證經營活動,按有關法令規定,應予取締。 [1] 
參考資料
  • 1.    于光遠.經濟大辭典 上、下冊: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1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