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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入所得税

鎖定
個人收入所得税,是指對於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除僅執行任務而非定居的外國人以外,按照税法規定,就其所得依率計徵的一種税。從1987年1月1日起,中國開徵個人收入調節税,中國公民在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税後,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税 [1] 
中文名
個人收入所得税
定    義
對於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除僅執行任務而非定居的外國人以外,按照税法規定,就其所得依率計徵的一種税
所屬學科
經濟學
個人收入所得税是在世界各國普遍開徵的一種税。建國初期,我國曾宣佈開徵薪金報酬所得税,但一直沒有執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着我國對外開放及國內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高收入人員日益增多,為了維護同家權益,適當調節個人收入,我園於1980年9月10日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昕得税法》。它規定。個人所得税的應納税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其中,工資和薪金所得,每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徵,超過800元的部分以5—45%的超額累進税率計徵;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JR 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按20%比例税率計徵;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額以20%比例税率計徵。為了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國務院1987年8月8日作出規定,對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同胞,按規定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税。 [1] 
參考資料
  • 1.    張素秋 呂寶海,當代經濟新術語,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06月第1版,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