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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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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辦法,於2018年12月21日發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目    的
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發佈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實施日期
2019年1月1日
發行號
國發〔2018〕41號
發佈機構
國家税務總局
修訂發佈
2022年3月25日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發佈歷程

2022年3月25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發佈《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2]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修訂通知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發佈《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7號
為貫徹落實新發布的《國務院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保障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順利實施,國家税務總局相應修訂了《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及《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現予以發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0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税申報表的公告》(2019年第7號)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2.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
國家税務總局
2022年3月25日 [2]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辦法全文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行為,切實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國務院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辦理時間
第三條 納税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週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二)繼續教育。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三)大病醫療。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四)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五)住房租金。為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
(六)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60週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七)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為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年滿3週歲的前一個月。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條 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税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税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税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税年度內,納税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税款時,應當根據納税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為納税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納税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僱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僱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税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第六條 納税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並在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七條 一個納税年度內,納税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税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餘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第三章 報送信息及留存備查資料
第八條 納税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並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税年度中間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税人應當更新《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並及時報送給扣繳義務人。
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税人,需要由新任職、受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並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條 納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於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於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税人確認後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納税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一併報送至主管税務機關。
第十條 納税人選擇在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並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條 納税人將需要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填報至《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填報要素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受理;填報要素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税人未補正或重新填報的,暫不辦理相關專項附加扣除,待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後再行辦理。
第十二條 納税人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及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
第十三條 納税人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教育起止時間、教育階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准)時間等信息。
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納税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職業資格相關證書等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税人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住房權屬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編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信息;納税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等資料。
第十五條 納税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税人識別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信息;納税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等資料。
第十六條 納税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税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税人關係;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
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
第十七條 納税人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患者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與納税人關係、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總金額、醫保目錄範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等信息。
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税年度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
第十八條 納税人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如居民身份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及號碼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納税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
第十九條 納税人應當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信息報送方式
第二十條 納税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税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選擇納税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税人通過遠程辦税端選擇扣繳義務人並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二)納税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件,並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税務機關。《扣除信息表》應當一式兩份,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後分別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選擇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程辦税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一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税人簽字後,一份由納税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税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税人簽字確認、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簽章後,一份退還納税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税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和税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税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勵並引導納税人採用遠程辦税端報送信息。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納税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保存五年。
納税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條 納税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當為納税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按照納税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税人提供的相關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税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要求納税人修改。納税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除納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繳義務人應當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納税人提供已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及金額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税務機關定期對納税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開展抽查。
第二十八條 税務機關核查時,納税人無法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税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税人提供其他佐證;不能提供其他佐證材料,或者佐證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條 税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可以提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核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三十條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税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税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超範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五)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税人在任職、受僱單位報送虛假扣除信息的,税務機關責令改正的同時,通知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